医疗事故索赔和解原则及法律适用
一、医疗事故索赔和解应遵循的原则
1、公开与公平原则
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应当公开、透明、平等地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开、公平原则往往贯彻不力,主要表现:一是医疗事故责任认定透明度差,有个别的地方偏袒于医疗机构;二是医疗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意向患者公布病历档案;三是忽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不能公平对待医患双方。患者有权利知晓相关医疗信息及纠纷处理情况,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邵门应提供帮助,履行法定义务。
2、及时和便民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了及时和便民的原则。不论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法院,都必须贯彻这一原则,及时、妥善地调处医疗事故纠纷,使当事人能够有效地得到法律救济,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提高工作效能,方便人民群众。
3、平等协商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待医疗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介入调解,人民法院也要适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争议。
二、医疗事故索赔和解的具体法律适用
1、根据《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医疗责任事故,需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护理过程之中:二是受害人受到损害;三是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医院及其医务工作。
2、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⑴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⑵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⑶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⑷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⑸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选择双方平等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解决方式。不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求,积极予以调解,妥善解决争议。
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精神,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不存在过错,应当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条例实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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