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6 12: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辽政发[2001]3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2001年8月30日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1]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30日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督部门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管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重新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2.各省辖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较大的城区和距市中心较远的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沈阳、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他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3.县(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加挂药品稽查队和药品检验站牌子,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技术机构的设置
  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按照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检验机构,省会城市不重复设置,沈阳市药检所与省药检所合并,重新组建省药品检验所。其他各市设药品检验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县(市)、区不设药品检验所。
  (三)机构的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及职能调整,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规格与当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一致。
  三、编制及人员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编制及人员的审批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和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配备。省、市药品检验所使用事业编制。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市、县(市)及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
  组建各级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时,要严把进入关,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好职位分类和人员选配工作。对组建前在药品监督、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岗位上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管机构时应通过竞争上岗的办法调入;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调任人员除外),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管机构时应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新机构组建前止,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含医药管理、药政、药检)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超编和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原干部管理渠道负责予以妥善安置。对在人员调入、录用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含医药管理、药政、药检)的编制核定、人员上划、选配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干部管理
  实行垂直管理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实行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和当地党委双重管理,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为主管理的体制。沈阳、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以市委为主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协助管理。
  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另行制定。
  五、经费及资产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按照垂直管理体制,除沈阳、大连两市外,财务经费和资产上收到省一级管理。
  各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其国有资产也同时上划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没有办公场所或办公场所不足的,由当地政府按工作需要配置后上划。
  省财政部门要根据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支出范围,将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汇缴省级国库或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部门预算制度规范管理。
  改革现行药品抽验办法,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由中央统一组织的药品抽验任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由省组织安排的药品抽验任务,其经费由省级财政解决。
  2001年底以前,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各项经费均由当地政府按原渠道予以保障,拖欠的职工工资等由原渠道解决。 [page]
  经费和资产的具体上划及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沈阳、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经费及资产管理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10号及财政部财社[2001]6号文件规定,由沈阳、大连市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实施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市级、10月底前完成县(市)及区级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实施本改革方案、加强编制、人员、资产和财务经费管理,确保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期间,要严肃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沈阳、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征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编办同意后,由沈阳、大连市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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