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口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6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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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经济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最近,国家
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以国药联计字(91)第178号联合发出“关于进一部加强对药品进口审查和计划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与《药品管理法》及现行的管理规定严重不符,为避免造成政出多门的现象,促进进口药品
监督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并维护我国在药品管理上的声誉,特此重申,进口药品要严治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管理法》实施后,我们对进口药品进行了整顿和品种筛选,由原来进口三千多种减少为四百余种,并发给《进口药品许可证》。对进口药品加强了严格的监督、检验,每年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两千多万美元,而每年进口药品的价值仅为全国药品销售额的5%左右。因此,该“通知”中关于“进口药品严重冲击了国内药品市场”的提法是毫无根据的。
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口药品的审批、注册和监督管理,这是国际惯例。我国《药品管理法》第 二十六 条、第 二十七 条、第 二十八 条、第 二十九 条、第 三十 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我部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颁布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原为许可证),使进口药品管理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
三、《药品管理法》及《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进口药品须经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海关凭口岸药品检验所在进口货物
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的印章放行。但该“通知”擅自规定“未经医药局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的药品,各地海关一律不予放行”。这一规定超出了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
四、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罚,这是人大授予的权力。但该“通知”自行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盲目进口药品的企业,要追究各级主管部门的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进口药品,一是根据国内市场和医疗需要,二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三是品种已经进口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并由卫生部终审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四是经口岸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以上审批程序既能保证进口药品质量,又可控制进口数量,一切重复或另设的程序只能给企业增加负担并给外贸工作造成混乱。
六、对国内已能生产并满足供应的药品我部将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医药管理局严格控制进口。
以上请转知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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