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2-12-26 12: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文号:穗字[1998]24号广州市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一、教育事业计划管理(一)区教育局提出辖区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报市教委汇总,按市教委编制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二)区教育局会同区计划局提出辖区内教育事业年度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字[1998]24号

广州市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一、教育事业计划管理
  (一)区教育局提出辖区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报市教委汇总,按市教委编制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
  (二)区教育局会同区计划局提出辖区内教育事业年度计划报市教委、市计委,市教委与计委会审后,按市计委下达的教育事业年度计划执行。
  二、教育事业经费和财务管理
  (一)区教育局按区财政下达的教育事业经费财政补助年度计划,编制辖区内区属学校教育事业经费财政补助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批后下达教育事业经费财政补助计划,由各学校编制教育事业经费预算年度计划,报区教育局审批后执行。
  (二)区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区属学校的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各学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管好、用好教育事业经费,提高教育事业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基建工作
  拟下放的学校在建项目由市教委继续完成后交区;经市计委及有关部门同意立项但尚未动工的学校基建项目由市教委移交给有关区教育局实施,上述项目市教委基建处协助有关区教育局办理施工前期的各种手续;已经市计委同意立项但有关部门尚未批准的学校基建项目,继续由市教委负责落实。获批准的,由市教委把项目移交给区教育局,项目相应的基建资金按实施方案分期划拨给区。
  四、中学校级干部的考核任免
  中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每届任期三年。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负责实施对区属中学校级领导班子换届的民主评议、民主推荐和考核等工作,并对干部职务的任免提出意见,报区委审批,按有关程序办理任免手续,报市教委备案。
  五、人事管理
  (一)区教育局每年向市教委提出当年各学科教师需求数,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广州市属师范院校(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生分配指导性计划。
  (二)按照市教委统一要求,做好全国、省、市优秀教师和教育先进单位等奖项评选推荐工作。
  (三)确认初中教师资格。审核报市教委确认高中教师资格。
  (四)审定教师终身教育奖名单,向市教委及市教育基金会申报拨款。
  (五)按市教委统一部署,制定区属学校教育行政干部和教师的培训计划,制定和落实培训措施,检查评估培训工作。
  (六)认定、评审教师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和向市教委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六、教研、教育科研管理
  区教研室、教育科研部门要配置管理中学的教研员和教育科研人员,加强对中学教研和教育科研工作的指导。区教研室和教育科研部门,主要负责对区属学校教研和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管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研和教育科研工作的指导。高级中等学校的教研和教育科研工作主要由市教研室和市教科所负责指导。
  七、招生工作
  区成立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区属学校招生工作。
  初中招生。区招生办按照市制定的有关招生、考试的指导性原则和政策,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区属学校初中招生、考试方案,所市教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区教育局每年把区属高级中等学校的招生计划报市教委统筹协调。市招考办根据国家、省、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招生办法报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市招考办负责统一印制招生简章、安排考场,区招生办按市招考办的要求组织初中会考。考试结束后,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评卷、公布成绩和组织录取。
  八、学生学籍、考籍和证书管理
  (一)学籍管理。区属学校学生的学籍由区管理,高级中等学校学生的学籍报市教委备案。
  (二)考籍管理。高级中等学校录取工作完成后,区应于每年9月底前把录有本区普通高中高一新生有关资料的磁盘送市招考办,并为学生办理高中会考考籍。学生考籍如有变动,应在每年会考前一个月集中有关资料向市招考办申报。
  (三)证书管理。初级中学学生的毕(肄、结)业证书由区教育局负责验印。初中毕业证书统一使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验印时区教育局在学生的毕(肄、结)业证书上加盖“广州市××区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专用章”。
  高级中等学校的毕(肄)业证书由市教委统一验印。
  九、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学校卫生工作分两级管理。中学生的体检、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和学生健康状况长期追踪监测工作,由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统筹安排。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学生常见疾病防治、学校健康教育及培训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
  十、实施步骤
  分试点阶段与推广阶段。
  (一)试点阶段:1998年9月至1999年7月。
  1.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市教委和试点区分别成立市属中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教委于1998年8月底前经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制定《广州市市属中学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广州市市属中学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试点区即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听取市的意见后实施。
  2.组织学习,统一思想。九八学年度上学期,市教委和试点区政府分别举办学习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由市教委举办机关干部学习班和委属有关中学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班;试点区举办区教育局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班和区小学党政干部学习班,使广大干部、教职工明确中学下放到区管理的目的、意义、要求,提高认识,坚持讲大局、讲政治,讲正气,扫除思想障碍,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和逐步理解市属中学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意义,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3.1999年2月底前,市教委根据1995年市编委批复其“三定”方案中的人员编制意见,提出划转各区的人员编制方案,报市编委审批,并做好划转人员的各项准备工作。拟从市教委机关分配到试点区工作的干部,于1998年9月开始到试点区教育局任职。
  4.1999年5月底前,市教委有关处室做好把有关学校的人、财、物移交给试点区教育局的各项准备工作。 [page]
  5.试点区做好接管中学的组织准备,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配备主管中学的局长(副局长),增设中等教育科,各有关业务科室相应调整干部。主管中学的局长(副局长)应由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熟悉中学管理业务的干部担任,以适应管理中学的要求。
  6.1999年6月,市教委对试点区教育局负责管理中学的干部进行培训,随后具体实施中学移交接管的各项工作。市教委把下放到试点区的原委属中学人、财、物的有关档案、资料分别与区正式交接,区行使对中学的管理权。
  1999年9月新学期开学,试点区教育局全面履行管理中学的职能。
  (二)推广阶段:1999年9月至2000年7月。
  1.在试点区取得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
  2.1999年上半年内完成中学下放衔接工作,2000年9月新学期开始,由区教育局全面履行管理中学的职能。
  十一、附则
  (一)本细则由广州市教委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深化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一、区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本区的实际,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
  (二)根据广州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广州市区域卫生规划以及各专线卫生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区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依法实施本区医政管理、药政管理、卫生监督、妇幼卫生、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治、社区卫生服务等卫生行政管理。
  (四)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卫生局的主要事权
  (一)根据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市区域卫生规划,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中除涉外医疗机构外的10人以下的门诊部(诊所)和20张病床以下的医院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管理,报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负责除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设置的初审。
  (二)组织区级医院评审委员会和区级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委员会,对辖区内一级医院进行评审,对辖区内二级医院进行初审。
  (三)负责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含二级医院和社会医疗机构,不包括市六医院和部、省、市属医院的分支机构,下同)刊登医疗广告的初审。
  (四)参与辖区内经营药品零售业务企业的布局规划工作,负责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个体零售药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
  (五)依法对辖区内的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个体零售药店和二级医院以下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审。
  (六)负责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申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购用印签卡”的审批和管理。
  (七)负责对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申领《制剂许可证》的初审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辖区内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单位(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化妆品的生产企业除外)的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九)负责辖区内由区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学校、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候诊室和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单位、镇级以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附表中的15所幼儿机构除外)消毒卫生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管理。
  (十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与卫生有关的中毒事件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省、市直接管理的单位除外)。
  (十二)负责辖区内区属一、二级医院和厂企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审批,报市局备案。对辖区内市级和省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申请进行初审。
  (十三)负责辖区内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监测和管理。
  (十四)负责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审批和管理。
  (十五)负责辖区内居住区配套卫生院的管理。
  (十六)按规定权限依法在辖区内实施卫生监督执法。
  (十七)区局在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取消卫生许可证的,需报请原批准机关处理。
  三、理顺市、区关系
  (一)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6条规定,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建立起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充实卫生执法监督队伍。
  (二)市局加强对区局的业务领导和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区局的业务工作,纠正区局的不正当行为。
  (三)街道负有保障本地居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的责任,对地段区医院、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卫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解决街辖范围内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区局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健康促进工作。
  (四)区医院、街道卫生院或镇的医院设置卫生监督员,在区局的领导下做好所属地段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五)卫生机构设置和卫生许可的审批、管理、备案等规定,统一由市局制定。
附表:

不属区局消毒卫生监督管理的15所省、市托幼机构:

  广东省委机关幼儿园
  广州市第一幼儿园
  广州市第二幼儿园
  广东省育才第一幼儿园
  广东省育才第二幼儿园
  广州市委机关幼儿园
  广州市政府机关幼儿园
  广东省卫生厅幼儿园
  广东省财政厅幼儿园
  广东省科学院幼儿园
  广州市园林局幼儿园
  广州市电信局幼儿园
  广东省商业厅幼儿园
  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
  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天河幼儿园


广州市深化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一、医疗机构和医疗行政管理
  (一)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中10人(含10人)以下的门诊部(诊所)和20张病床以下医院的设置申请由所在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局)审批,报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局)备案(其中20张病床以下医院的设置审批待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后执行),涉外医疗机构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人以上的门诊部(诊所)和21至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经区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设置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经区、市局审查后,报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区局的初审应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并报市局。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审批部门负责。 [page]
  部队设置编制外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必须经军队驻穗军以上领导机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区局负责组织区级医院评审委员会和区级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委员会,分别对一级医院进行基本标准和分等标准评审,对二级医院进行基本标准初审,报市医院评审委员会和市医院分级管理委员会分别复审和分等标准评审。
  (三)区局组织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和2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的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
  (四)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含二级医院和社会医疗机构,不包括市六医院和部、省、市属医院的分支机构,下同)申请刊登医疗广告,由区局初审,报市局审核后,报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五)区局组织辖区内医疗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负责查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医疗行为,其中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由市局组织查处。
  (六)区局负责处理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和医疗投诉事件。
  (七)区人民政府设区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归口区局管理,负责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鉴定结论报市局备案。
  (八)区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护理人员参加全国护理执业考试的报考、初审和广州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医、中医护理专业的个人报考工作以及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及报考人员资格的初审。
  (九)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规划中涉及配套卫生院建设的,由区局决定卫生院的承办单位。区属以外单位承办的卫生院必须服从区局在业务工作中的统一领导和行政管理。
  二、药品质量监督和药政管理
  (一)区局负责辖区内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个体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和年审工作;负责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核发、业务技术培训和法规法制教育。
  (二)区局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须向市局报告。
  (三)区局对涉及外区或重大复杂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案件,应报告市局,由市局组织查处。
  (四)区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申请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审批,发给“购用印签卡”并对其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五)辖区内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申领《制剂许可证》,由区局初审,经市局验收合格后,报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辖区内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个体零售药店、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由区局核发《健康证》。
  (七)区局按规定每年对辖区内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个体零售药店进行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依法吊销证照。年审情况向市局报告。
  (八)区局根据市制定的“四个统一”(即统一药品经营管理规定,统一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统一登记程序、手续和使用统一的经营标志),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实行监督管理。
  三、卫生监督、传染病控制和突发中毒事件处理
  (一)区局负责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化妆品生产单位除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生产企业除外)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和日常卫生监督。
  (二)区局负责区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中小学校的学校卫生和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等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和日常卫生监督;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单位及镇级以下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和日常卫生监督;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消毒卫生的监督管理(附表中的15所托幼机构除外)。
  (三)市局下放给区局管理的单位,由区局负责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和日常卫生监督。
  (四)区局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的监督管理和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消毒管理,负责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和组织救治疑似患者和中毒病人。
  (五)区局负责对辖区内艾滋病感染者的随访、健康教育以及管理。
  (六)区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物污染事件、公共场所污染事件、急救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省、市直接管理的单位除外),并采取控制措施,组织救治疑似患者和中毒病人。
  (七)区内发生的以下传染病疫情和中毒、污染事件,由市局协助区局处理:
  1.鼠疫疫情;
  2.每年霍乱的首发和暴发流行;
  3.新发现的艾滋病病人;
  4.暴发20例以上的细菌性痢疾;
  5.辖区内出现的第二例狂犬病;
  6.除上述传染病以外的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暴发;
  7.一次中毒30人以上或发生中毒死亡、影响较大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
  8.公共场所污染导致一次中毒30人以上或者有人员死亡事件;
  9.生产企业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或有人员死亡事件和有蔓延趋势或经处理未能控制的事件;
  10.其他影响重大的疫情。
  四、妇幼卫生工作管理
  (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管理。
  1.区局负责受理辖区内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编制医疗保健机构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申请:
  (1)申请开展助产技术、结扎及终止妊娠手术,属街镇卫生院、区级和厂企医疗保健机构的由区局审批,报市局备案;属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由区局初审,报市局审批;属部属、省级和部队医疗机构由区、市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2)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区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省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区、市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3)各级已获得国内婚检资格的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均由区、市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4)申请开展遗传病诊断与产前诊断的,由区、市局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page]
  2.市、省级机关审批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由辖区局负责对审批结果进行登记。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校验,重新校验的审批仍按原审批权限与程序执行。
  4.申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参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职业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实施。
  (二)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1.区局按照《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监督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市局的有关规定,选聘母婴保健执法监督员,经市局培训考核颁证,组成辖区母婴保健执法监督队伍。
  2.区级执法监督队伍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社会医疗机构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儿科业务技术和母婴保健服务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辖区内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对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机构的违法行为,报请原审批机关作出处理。
  3.受市局委托,区局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和使用监督。
  4.区人民政府设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区属和工矿企事业单位医疗保健机构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及产前诊断结果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鉴定结论报市局备案。
  5.区局负责管理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整理分析,准确、及时地向市局及区政府上报妇幼卫生信息资料,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慢性病防治工作管理
  区局负责辖区内人群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性病、高血压病、肿瘤、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病防治工作的监测和管理。辖区内医疗单位申办性病监测点、性病诊疗单位,由区局初审,报市局审批。二级医院以下医疗机构的性病监测点、诊疗单位由市、区两级卫生局共同管理,三级医院以下医疗单位(含三级医院)由市局管理。
  六、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一)各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规划,经市局审批,纳入市区域卫生总体规划。
  (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由本地段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与负责本地段居民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共建,其设置由区局审批,报市局备案。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广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深化市容环卫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区市容环境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局)是区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市容管理职能。
  1.对城市主干道两旁和车站、码头、航空港、旅游点的建(构)筑物或设施进行市容管理。
  2.按分工对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进行市容管理。
  3.按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4.对各类机动车辆的车容车貌、清洗业务进行行业管理。
  5.对有损市容的公共设施、倒折的树木等,根据有关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6.对道路两旁的单位、店铺(摊档)的“门前三包”进行规划、监督和管理。
  (二)环境卫生管理职能。
  1.对区域道路(包括马路及大街小巷)组织清扫保洁和管理。
  2.对生活垃圾、粪便组织清运和管理。
  3.对公共厕所进行管理。
  4.对余泥渣土、散体物料进行管理。
  5.对机场、车站、码头、公园、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机团、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6.对街、镇、小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区市容环境卫生局的主要事权
  (一)按规定审批辖区内户外张挂彩旗、横幅、标语。由区工商分局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须在区局备案,区工商分局批准的大型户外广告由区局会审;市工商局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由市市容环卫局知会区局,并由区局按有关标准管理。
  (二)对在区内申办从事车辆清洗、环境卫生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发放服务资质合格证书。
  (三)对建设工程的余泥渣土排放进行审批、管理。
  (四)对建设工程需要配套的化粪池进行审批、验收和管理。
  (五)对辖区内倒折或损坏的树木、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消防栓、井盖等公共设施,及时督促主管单位限时清理、维修和恢复,或依法给予处理。
  三、理顺市、区关系
  (一)市市容环卫局是区局的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领导、监督、检查、考核区局的市容环境卫生业务工作;区局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的实施和管理。
  (二)为充分发挥机械化作业的规模效益,各区按改革的原则,在市市容环卫局的统一组织下,对全市主干道、高架路(桥)进行机械化清扫。
  (三)市市容环卫局对各区环卫设施的使用和环卫作业进行规范管理。
  (四)区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街道市容环卫工作的组织管理。


广州市深化市容环卫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一、户外广告管理
  (一)区市容环境卫生局(以下简称区局)受理辖区内户外张挂彩旗、横额、标语的申请和审批。
  (二)属市工商局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市容环境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局)知会区局。
  (三)区工商分局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批准文件附本送区局备案。区工商分局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由区局会审,签发《大型户外广告市容管理意见书》。
  (四)辖区内的户外广告、招牌、彩旗、横额、标语等,由区局监督责任者维护其完好、美观,对违规者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按规定处罚。
  (五)乱张贴物由所在街组织清理。由区局负责监督管理。
  二、责任区市容环卫管理
  市局制定“广州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区局对辖区内的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依法管理。监督指导产权人(单位)或使用人(单位)定期对城市主干道两旁和车站、码头、机场、旅游点的建(构)筑物或设施进行外观的清洗、整饰,维持美观、完好。 [page]
  三、环境卫生服务行业管理
  (一)对在区申请工商登记的从事环卫服务(含车辆清洗服务、粪便清运服务、其他清洁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在区工商分局批准之前,由区局进行环卫服务资质审查,签发《环卫服务资质合格证》;对已办理工商登记的,补办资质审查手续。
  (二)对辖区内从事环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资质审查。
  四、余泥渣土管理
  (一)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受区局和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双重领导。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的正、副所长由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提名,区局和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共同考察,区局任免。
  (二)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审批辖区内余泥渣土的排放、受纳,签发《余泥渣土排放证》或《余泥渣土受纳证》,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报送备案资料;5000立方米以上(含5000立方米)的,由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向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报送《大宗余泥排放、受纳呈批表》及其他必要资料,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复核决定,经复核同意的,由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签发排放、受纳证书。
  (三)减免排放费、受纳费及罚款额超过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报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审批。
  (四)余泥渣土排放费和受纳费由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统一收取。市、区按规定比例分成,费用统一用于余泥受纳场建设和有关业务的开支。
  (五)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有权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余泥渣土排放(受纳)手续的办理有不符合事实,不符合程序,违反规定、标准等,有权予以否决。
  五、化粪池管理
  (一)辖区内建设工程需配套的化粪池,由区局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批,竣工验收。市局对区局的审批、验收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有权否决,责令其改正。
  (二)区局负责对辖区内化粪池的使用及粪便清运进行监督、管理和依章处罚,保证化粪池的功能正常。
  六、道路机械化清扫管理
  区局应积极推进道路清扫机械化。为实现专业化和规模经营的效益,由市局统一组织协调各区按市场经济的运作方法有偿交给各专业机械化清扫公司或专业队进行清扫。
  七、环卫设施规范化管理
  为确保广州市容整洁,维护市的环卫形象,市环卫作业器具标准统一由市制定,市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区集中资金统一配置,并以此作为考核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
  八、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制度
  市、区两级成立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分别由市、区分管领导挂帅,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局,抽调城管综合执法队员参加考评、监督检查工作。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将考评的情况向市领导报告,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年终对考评情况进行总结,提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有关人员政绩考核的依据。
  九、附则
  (一)本细则由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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