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2004年11月11日卫生部)
更新时间:2012-12-26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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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4〕373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免费理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4〕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
卫生部关于对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 卫医发〔2004〕373号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使用医疗器械开展“免费理疗”活动定性问题的请示》(京卫法字〔2004〕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理疗”属于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此复。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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