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京城名律师上堂 患者状告3家医院索赔260多万元

更新时间:2013-10-24 10: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9年前,刚刚高考完毕、即将跨入大学校门的陈子军,因为一场罕见的疾病导致下肢截瘫,变成了残疾人。陈子军和家人认为,他所就诊的南宁市3家医院存在疏忽,让他错过了诊治的最好时机,因而走上法庭,向3家医院索赔260多万元。案子一波三折,昨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

  9年前,刚刚高考完毕、即将跨入大学校门的陈某某,因为一场罕见的疾病导致下肢截瘫,变成了残疾人。陈某某和家人认为,他所就诊的南宁市3家医院存在疏忽,让他错过了诊治的最好时机,因而走上法庭,向3家医院索赔260多万元。案子一波三折,昨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再审。

  高考后染病截瘫

  2000年7月9日,当年的高考刚刚结束,南宁八中的高三毕业生陈某某未能像同学们一样如释重负,他还要面对腰背疼痛的煎熬。从7月8日开始,这位平时酷爱体育锻炼、身体健壮的小伙子,就出现了腰背疼痛并伴有低热的症状。当日考试结束后,陈某某到家附近的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门诊检查结果是扭伤腰肌。经过消炎止痛处理后,陈某某的症状并没有得到缓解,但他仍坚持参加了次日的考试。

  高考结束后,陈某某再次来到三医院就诊,并做了相关检查,均未发现异常,但与陈某某父母相熟的一个朋友告诉他们,这种症状很有可能是脊髓出了问题。当年7月12日,陈某某去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室就诊,要求做核磁共振检查。但值班医师检查后认为无需做该检查。陈某某又到该院骨科就诊,诊断结果为腰3横突综合症。随后,陈某某到三医院住院治疗。

  次日,陈某某的腰痛加剧,三医院采取了封闭治疗后疼痛才有所缓解。到了17日,陈某某的病情突然加重,不能平卧休息,双腿麻木乏力。考虑到三医院的治疗条件有限,当天下午,陈某某又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就诊。19日,区医院委托医科大一附院给陈某某做了核磁共振检查,检查结果为硬膜外囊肿压迫神经。21日下午,根据检查结果,区医院给陈某某做了手术。遗憾的是,陈某某最终双腿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属于二级残废。

  陈某某的家境并不富裕,父亲是下岗工人,母亲是小学老师。为给他治病,陈家债台高筑。他的遭遇在当时引起了邕城媒体的广泛关注,市民纷纷解囊相助。8月,陈某某收到了广西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此时此刻,他已无法像身边的同学们一样去大学报到。他的大学梦,在跨入门槛的前一刻破灭了。但困境中的陈某某没有放弃梦想。2006年底,他通过函授完成了大学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本报2006年11月22日11版《残疾青年在爱心中坚强成长》曾有报道)。

  告医院一波三折

  活蹦乱跳的陈某某突然间成了瘫痪的残疾人,对陈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陈家认为,正是三医院、区医院以及医科大一附院的误诊,才导致陈某某的病情一拖再拖。伤心之余,陈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讨说法。2001年10月,陈某某将上述3家医院告上了原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要求3家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0多万元。

  在此期间,永新区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得到的结论为:陈某某因病出现双下肢截瘫,其自身疾病是基础;三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疏忽,致使陈某某错过早期正确诊断与治疗的最佳时机;医科大一附院门诊存在医疗疏忽,致使陈某某失去及时诊断的机会,同时陈某某仅就诊一次,也失去了进一步确诊的机会;区医院在治疗时存在医疗缺陷,对事件有轻度影响。同年12月5日,陈某某为了到北京接受康复治疗,向永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得到法院准许。

  2004年12月,陈某某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起诉3家医院。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以20年计算,陈某某的损失为88万余元,其中陈某某承担20%,三医院、医科大一附院、区医院分别承担45%、30%、5%,3家医院共计承担70万多元。20年后的损失,陈某某可另行起诉。

  一审判决后,陈某某、三医院、医科大一附院均表示不服从判决,分别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3月1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其间,3家医院委托南宁市、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了两级鉴定,认定此案不属医疗事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3家医院的治疗方案、处理措施等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派出2名法官到南宁来调解此事,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失败。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指令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本案。

  请来京城律师上堂

  昨日,自治区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对于这次再审,双方都非常重视,除了聘请本地律师外,陈某某还请著名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的卓教授做自己的代理人,区医院则聘请了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律师。

  当天的法庭上,最高法司法鉴定结论是否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三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审判决的费用计算标准是否合理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为此进行了一番激烈的唇枪舌剑。

  三医院强调,最高法院作出司法鉴定时,并未通知该院参加听证会,程序严重违法,结论不公正。在陈某某转院之前,陈某某没出现截瘫症状。在三医院住院期间,医院注意观察病人并根据病情发展积极采取措施,不存在过错。

  陈某某则认为,他的病早期出现腰背痛、发烧、白血球增多,就是神经疾病的早期症状,三医院明知本院没有神经科、骨科的情况下,仍让他在该院接受治疗,明显延误了救治时间。

  区医院则强调,陈某某转入该院时,已经完全截瘫,没有治好的可能,而陈某某入院后,该院已尽快开出申请单,安排他到医科大一附院做核磁共振检查,收到结果后,也尽快安排了手术,挽回了患者生命。但三医院和陈某某都否认了区医院的说法,认为根据转入区医院时的急诊检查,病人并未完全性截瘫。

  广西医科大一附院认为,该院对陈某某的接诊符合医疗常规,而陈某某仅到该院就诊一次,对病情不能确诊负有责任。该院的诊疗行为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两级鉴定,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说明他们不存在疏忽,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陈某某走南闯北到处治疗的费用不应当计算在内,陈某某仅在广西医科大就诊一天花了100多元,就要医科大一附院赔付200多万元,很不合理。

  陈某某认为,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各方争议的焦点不是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是是否构成合同违约,因此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适用本案。他还辩论说:“在广西治不好我的病,我就应该去外省寻求更好的医疗机构来治疗。只要违约,就应该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陈某某和三医院、区医院均称愿意调解,但医科大一附院表示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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