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西全面启动分级诊疗制度

更新时间:2016-03-22 17: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日前,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邀请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黄立勋就我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进行政策解读,7月1日全面启动全省分级诊疗工作,构建科学有序就医秩序、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背景:大医院人满为患小医院门可罗雀

  黄立勋副主任介绍说,2014年,全省总诊疗量达到17508万人次,总出院量达到592万人次,分别比2011年增长19.5%和46.5%。在医疗服务总量飞速增长的同时,医疗服务体系中的结构性问题逐渐突显。主要表现在大医院人满为患、一号难求,而基层医疗机构和一些小医院却门可罗雀,难以维持。2014年67.8%就诊人次和83.3%的出院人次集中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优质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大医院对患者的虹吸作用明显。同时各层级医疗机构分工不够明确,协调衔接不足,难以为患者提供全程系统的医疗服务,医疗资源不足和浪费并存。为了从根本上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分级诊疗制度。

  目标:明年底形成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

  分级诊疗制度是指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由不同级别和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并按病情变化情况进行及时便捷的双向转诊,从而建立科学有序的诊疗秩序,确保病人得到适宜治疗。综合运用医疗、医保、医药等手段,加强政策支持,完善运行机制,强化保障措施,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的就医格局。2015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分级诊疗工作;2016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

  首诊:参保人员在社区接受首次诊查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并由首诊全科医生根据病情确定是否需要转诊。

  转诊:为转诊患者预留门诊号源

  需转诊患者原则上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转诊,急危重症患者可以越级向上转诊,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转诊。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全科医学科,配备相应的全科医生,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规范与程序,全面负责所在医疗机构全科诊疗和双向转诊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主诊医生开具《双向转诊上(下)转单》,全科医学科负责联系转诊事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依据转诊预约情况,预留一定比例的门诊号源和住院病床,转诊患者可优先获得转入医院的门诊与住院服务。

  分治:65岁以上老年人不需转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技术能力开展医疗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或提供超出本单位技术能力的医疗服务。要实行急慢分治,确保患者医疗安全、有效、合理。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应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确有需要的按规定有序转诊。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急危重症患者、急诊患者和术后复诊患者可不经转诊直接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精神病、重大传染病、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居住地和医保统筹地区分离等情况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调整:未经转诊的患者下调报销比例

  调整医保政策,合理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引导慢性病患者首选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调整住院报销政策,差别化设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报销政策向基层就诊患者倾斜。上转患者实行累计起付线政策,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报销,下转患者不设基层起付线。未经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非急危重症患者,下调报销比例。探索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单病种打包付费等新型支付方式。

  2015年6月1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我省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过程中,基层医疗机构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可在规定范围内按比例增加药物品种,满足转诊患者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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