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我丈夫今年32岁,在7月底被确证为结核性胸膜炎,当时就去唐山市结核病医院治疗,医生认为这种病不重要,就开药让我丈夫带回家输液治疗,先开了一个疗程(7天),有输液,打针,吃药。过了7天后我们再返回医院取药,医生没有作检查再次开了同样的药,可在第二个疗程第4天他出现吐,身体急剧发黄,没胃口,我们返回医院,医生说是药物性肝炎,当时酶已经是400多,总胆红素200多,在这医院住院治疗了2周后,病情更加厉害,医生说是酶胆分离,只好转到其他医院,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由于费用太高,现在病人又转回市里治疗,我们曾经咨询过有关医院,说造成这种原因的是特殊体质,医院没有责任。请求各位律师能给于帮助,难道我们就的不到任何赔偿吗?
北京海淀区曹旭升律师回复:这位朋友你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是因特异体质而造成的医疗损害不属医疗事故,但根据你所叙述的案情,我认为你丈夫即使是特异体质,医院也有责任,因为医院在没有对你丈夫进行相应诊断的情况下就给你丈夫开药并不将你丈夫留院观察,让你丈夫去自行治疗,这就失去了及时停止用药防止病情加重的机会,医院在此方面显然有明显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