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医疗欺诈,在学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定义。但是基于现实发生案例,相关人士认为医疗欺诈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以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为手段;(二)以诱使患者支付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三)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而积极追求的;(四)给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侵害或给患者财产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哪些行为属于医疗欺诈呢?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来看。
市卫计局近日印发《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法违规执业医疗机构 “黑名单”管理办法》(下称《“黑名单”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疗机构“黑名单”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地址、被公示原因、处理依据等。医疗结构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其公示期限为自公示之日起1年。
记者昨天(4月1日)自市卫计局官网了解到,该局已正式印发《“黑名单”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据悉,公示期限内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按照最新列入时间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医疗机构“黑名单”将每月统计并更新。
根据《“黑名单”管理办法》,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并于被告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相应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整改报告和复核记录存入该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
此外,各级监管机构还将对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除专项监督检查外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被纳入“黑名单”的医疗机构还不得参加当年全市卫生系统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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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予以公示
根据《“黑名单”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纳入“黑名单”予以公示:
(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二)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四)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五)一年内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或以上的;
(六)一次行政处罚中包含三项或以上违法事实的;
(七)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12分的;
(八)一年内被投诉并经查实违法行为两次或以上的;
(九)发生医疗事故,经鉴定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的;
(十)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
(十一)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的;
(十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十三)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及媒体暗访曝光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十四)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