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武居民徐某因一氧化碳中毒,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治疗期间治疗存在缺陷,而这种缺陷可能是导致徐某处于浅昏迷状态的原因。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宣武医院赔偿徐某各种损失约12万元。
徐某代理人介绍说,2005年3月15日,徐某因昏迷被送往宣武医院诊治,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第二天徐某自行清醒,医生未进行高压氧等必要治疗手段,3月25日徐某出院。出院后,徐某因智力下降、反应迟钝于2005年4月13日再次到宣武医院入院诊治,入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徐某转至北京市健宫医院继续治疗,至今仍然处于昏迷状态。
徐某方面认为,宣武医院未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进行针对性治疗,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宣武医院解释说,该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
经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宣武医院在徐某的医疗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该缺陷作为诸多因素之一,与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为15%以内。一中院认为,宣武医院应在其15%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徐某所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