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2、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如下所示:
1、提高医生、护士的医疗知识,当医生、护士的医疗知识扎实,误诊、开错处方或者配错药、打错针的可能性就会相应的有所下降;不能疲劳驾驶,相应的医护人员也应推行不能疲劳从业的制度,这样能从根本上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2、改善医患双方的关系,医患双方均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双方的关系平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也能缓和一些;
3、医院方的一切医疗行为均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医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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