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医检是否互认均须履行释明义务,这是许多患者尴尬乃至“窝火”的经历:看同一种病,跑不同的医院,各家医院CT、B超、血项等检查结果互不相认,不断重复检查,单据攒了一堆,付出无数精力和花费,检查结果也是一样……面对较为强烈的患者质疑,我国卫生部门要求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但迄今为止,重复检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一些医院反复强调医检结果互认“很困难”,表示重复检查是“为了患者的健康”。
“不合理”的重复检查不仅浪费医疗资源,徒增患者医累,更延误了患者宝贵的治疗时间,尤其是在一些大医院,患者好不容易挂上号,却只等来一纸重复检查的缴费单,再经过若干天的排队检查、挂号、待诊,病情难免恶化。而医院则陷入重复检查的利益瓜葛,让本就薄弱的医患关系更为紧张,医患信任降到冰点。
也正因此,原卫生部2010年发文要求,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一些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发文要求,互认范围及内容包括一级医院对二级和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等并规范了一些互认程序。然而,医学本是最复杂的学科,现有规定对医疗实践的指导意义依然相对有限。
实现“医检互认”,即便只在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即便严格限定了相关范围,也并没有那么简单。抛开先入为主将医院视为“唯利是图”的偏见,客观说来,“医检互认”确实存在以下障碍,一是患者病情是变化的,之前作出的检查很有可能已经失去了时效性。二是检查并非万能,医检只是拓宽了医生的眼睛,而这种拓宽却极为有限。以结肠癌为例,之前的医院在截取其中一段肠道活体进行检查后没有发现癌细胞,并不意味着整个肠道都没有癌细胞,重复检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确诊概率。三是如果首次检查有误,“医检互认”后相关医疗责任究竟由谁来担?即使当初没有失误,但因病情发生了变化,导致治疗方案错误,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对此,我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否则将承担严重法律后果。这无疑是高悬在“医检互认”上面的达摩克利斯剑。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须对“医检互认”给出更为细致、合理的操作规程。其次,对于严格参照操作规程进行了“医检互认”,却因检查有误导致误诊的,责任应由作出检查的医院承担,治疗医院可以免责。而更重要的在于,无论医院是否进行了“医检互认”,都需要严格履行释明义务,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将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实事求是地向患者作出说明,在模棱两可的时候,给予患者一定选择权。实际上,在现代医学中,医生不仅要扮演好治疗者的作用,更应充当好患者决策建议者,充分尊重患者各项权利,才能重塑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