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李先生七个月大的儿子咳嗽,被带到家附近的xxx中医门诊部医治。开了几剂膏药没见好转,1月14日,医生进行了两次灌肠治疗,孩子哭得很厉害。次日,孩子突然身亡了。李先生说,当时给孩子治疗的医生徐xx,从业资格证上的名字却是“徐xx”。
经查验还发现,当天给孩子灌肠的女护士没有取得相关从业资质。李先生还质疑,七个月大的婴儿是否适合做灌肠治疗。目前,当地警方及卫健委已经介入调查。
无证行医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无证行医者进行相关医疗费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灌肠是通过工具把药物从肛门直接给宝宝注射到肠道的方法,可以减少宝宝吃药或者打针的痛苦。而且灌肠是直接让药物进入肠道,可以使药物更快发挥药效,使吸收效果更好。对于宝妈来说灌肠也是比较省事的,不用再费劲的给宝宝喂药。这个方法是一举两得的,因此宝宝是可以偶尔灌肠的。
这个方法虽说很方便,但也是有一些副作用的,宝妈一定要明白利害以后,再决定要不要给宝宝灌肠。如果频繁的给宝宝灌肠,那就会导致宝宝肛门的括约肌越来越松弛,还会引起肠道功能紊乱,使宝宝出现腹胀的现象。
而且灌肠的用药剂量比平时要大,也没有做皮试,对宝宝来说是有一些风险的。很容易让宝宝出现药物反应,引起过敏,严重的还会影响生命安全。一些小诊所的消毒设施不好,如果灌肠使用的工具卫生不能保证,还会导致宝宝感染其它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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