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19-04-18 15: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践中,医疗事故的损害责任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以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每一种责任都有不同的鉴定标准以及责任承担方式。那么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致使医疗事故的发生。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二、医疗损害纠纷如何申请鉴定?

  医疗损害的证据种类当中,“鉴定结论”无疑对判决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医疗侵权纠纷中长期存在着二元化格局,即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案由。前者的鉴定由各地医学会负责,后者则由社会鉴定机构承担。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进行,经过医患双方的同意后,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人不需签字,由医学会加盖公章。

  医疗过错鉴定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委托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有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开庭审理时鉴定结论往往会遭到另一方的否认或是质疑,另一方会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也会同意其申请,所以为避免重复鉴定,建议应当委托法院申请鉴定较好。由于医疗过错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其鉴定范围也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的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由于医学会和医疗机构同属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医学会的鉴定专家亦由医疗机构的医生担任,其公正性长期受到质疑,被认为是“老子鉴定儿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司法实践中也有医学会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司法鉴定确认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截然相反的结论。《侵权法》实施后,关于鉴定问题,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依据以上规定,医疗侵权纠纷中,不再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之分,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的方式也较灵活,鉴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提起,鉴定机构既可以是医学会也可以是有资质的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的事项范围也应当广泛,不仅仅只限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是是否存在过错。

  三、医疗司法鉴定的鉴定内容

  一般而言,在医疗司法鉴定中,会对这样一些内容进行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综上,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指的是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的时候没有告知患者实际的医疗情况而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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