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的规定。医疗活动是一种高度风险的活动。因为诊疗对象和病症千差万别,虽然医学技术迅猛发展,但对于有些疾病,现代诊疗技术还是无法完全治愈。并且在医疗活动中,某些不良后果的出现是根本无法预见,也是防不胜防的。有些情况下,即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过失行为,进行医疗活动也可能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出现这样的情形,即使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也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较轻的责任。
关于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侵权责任法》的本条规定参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上述规定,但是有所删减,可以说是吸收了其合理的部分,规定了三种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诊疗护理一方面需要医务人员的精心工作,另一方面也需要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积极配合。从一定意义上讲,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积极配合,是充分发挥特定治疗措施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证。但在实践中,有些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往往做不到这一点。例如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有关病史;不按照医嘱服药;不接受医生的合理治疗措施;患者或其近亲属拒绝紧急情况下的必要手术;擅自离院出走或者擅自采取其他治疗手段等。患者一旦因此发生意外情况或者延误治疗抢救时机而产生损害后果的,也可能会引起医患之间的医疗争议。对此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拒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而导致的医疗争议,有人认为应该运用“受害人自负风险”理论来分析。所谓受害人自负风险,是指受害人自己形成并承担了危险。该理论认为,此时受害人虽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可能不知道危险造成损害的机率及特定的损害后果,或虽意识到危险存在,而并不希望后果发生。对受害人自负风险的行为,不能一概作为免责事由,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们认为,如果完全是因为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身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如果患者或者近亲属拒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例如,医疗机构在解释医疗专门术语方面存在欠缺,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等等。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在患者处于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的抢救行为具有紧迫性。如对发生车祸,不立即截肢将极可能发生败血症造成死亡的垂危患者,只有截肢才能保住患者的生命。此时,很难要求医务人员像平时那样作出全面的、非常准确的判断。因此,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如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学科学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迄今为止,人类认识疾病和战胜疾病的能力还十分有限,对于大量的疾病,医学仍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患有疑难杂症患者的损害按照目前的医学科学技术可能既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属于医学上的不可抗力,医疗机构对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指导】
在实务上,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紧急避险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从尊重患者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适用该规定须注意紧急避险的要求。而且,除非存在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否则不能适用。具体说,判断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行为能否达到免责的效果,须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属于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2、患者是否正处于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之中;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当时情况下应有的合理诊疗义务;4、如果存在多项选择方案,医疗机构是否采用不良后果最小的方案。
第二,关于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应该以何时、何地的医疗水平为标准?是以现有教科书作为标准还是以不良后果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为准;是以损害发生地的地方医疗技术水平为准还是以国家现有的技术水平为准。我们认为,应以损害发生时国家现有的医疗水平为准。首先,在时间上,以不良后果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为准,是因为教科书的编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地域上,以国家医疗水平为准,是因为医务人员有着基本相同的教育背景,须通过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具备实施国家标准的基础。
此外,关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活动中,如果遇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拒不配合诊疗的,首先应当认真分析原因,尽量做好患者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如果患者或者近亲属仍然拒绝配合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以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