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医院因错误诊断患者病因,导致患者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加重病情,人民法院判决医方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24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决耿集医院按35%比例赔偿原告李先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余元。
8月19日,李先生在从事民房建筑时从房屋上摔下,全身多处受伤,被工友送往耿集医院治疗。耿集医院为李先生进行了X线摄片等检查,但未发现左手腕骨骼异常,诊断为全身多处复合性外伤,建议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遭到李先生拒绝。当天夜里,李先生左手腕肿胀明显加剧,即到村卫生室用药治疗,一个星期后病情并未好转,于是李先生放弃继续治疗。
一个月后,李先生到矿二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左手月骨掌侧脱位,不得不住院手术治疗。事后,李先生认为耿集医院的错误诊断延误了其治疗时机并导致了额外支出,因此将耿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耿集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耿集医院的门诊诊疗行为与原告的延误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