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与超范围行医

更新时间:2013-06-08 10: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大家都知道无证行医是非法行医,但忘记了超范围行医也是无证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超科目超范围实质上就是无证行医,因为,每一个专业的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必须持有本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了专业范围也就是处于无证行医

  大家都知道无证行医是非法行医,但忘记了超范围行医也是无证行医。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超科目超范围实质上就是无证行医,因为,每一个专业的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必须持有本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超出了专业范围也就是处于无证行医的状态。

  根据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以此规定,我们即可明确,未经批准或超范围经营的,均属无证经营的非法行为。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有些人认为《刑法》336条第一款似乎没有确切的含义。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在336条第二款非法行医罪的娣妹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就是一个最好的解释。因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也使用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主体概念。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这里我们看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和非法行医罪使用了一个相同的主体概念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那么,在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即然使用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是不是只要取得了不论那个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的人都可以从事节育手术活动呢?显然不是。

  我们看看从事节育手术医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医生资格,同时还应取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证书,方可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

  由此可见,有医生资格而没有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证书从事节育手术的人就可认定其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由此可见,有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除了看有没有《医师资格证书》,而且必须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得到专业执业许可来判断。

  这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的最好说明。如果按照某些人的“只要是医生”就是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不考虑其超出执业范围这一事实,那么《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就没有了任何存在的价值。如果仅是对“不是医生的人”而言的,国家还专门制定这一条例岂不多此一举?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从事某一专业的医疗活动,必须拥有与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执业证书。否则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非法行医的实质

  国家政府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虽是为了维护医疗公共卫生秩序,但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就医安全。打击非法行医其实质就是打击没有医疗知识及技术而对患者进行乱疗乱治的不法行为。医疗机构中的医生虽然不同于江湖游医,他们是有一定医学知识的人。但是,其超科目超执业范围行医的实质和江湖游医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即,都是在自己不了解相应医学知识与技术下,为了不法的利益而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同样侵害了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同样属乱医乱治,同样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在2002年7月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中明确通报了非法行医的三大类型——无执业许可证、有证但属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今年4月,卫生部再次下文打击非法行医。从中可以看出,非法行医现象严重,绝非是孤立的现象,它与某些地方执法部门的不作为有直接关每,为了不再流于形式。卫生部此次不仅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而且对那些保护伞提出了严正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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