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在城乡接合部地区的一个旧小区内开设牙科诊所,从事口腔诊疗活动。曾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2012年2月和4月,其两次被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取缔并予以行政处罚,并被列入打击无证行医黑名单。同年7月,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于某重操旧业,又开设非法牙科诊所无证行医。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再次予以取缔并下达处罚决定书,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于某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涉嫌非法行医罪,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于某非法行医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