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天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人员在对市退休医师医院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妇产科医师张某执业地点在南浔练市维康门诊部,泌尿科医师沈某执业地点在广水市中医院,崔某执业地点在天水市中医院;从业人员杨某无《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从事B超诊断工作;内科、妇科门诊日志无患者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耳鼻喉科内窥镜无器械消毒记录;化验室血样标本约30份放置时间为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6日。卫生监督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
上述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杨某B超诊断工作,限张某、沈某、崔某1月内变更执业地点,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耳鼻喉科内窥镜无器械消毒记录,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化验室血样标本约30份放置时间为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6日,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天水退休医师医院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合并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目前案件已经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