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今天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医大二附院杀医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
2012年11月13日,安徽省阜阳籍男子彩某因猜疑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诊治造成自己身体不适,手持菜刀砍向五名无辜的医护人员,酿成一死四伤的惨剧。
案发后,彩某经鉴定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被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彩某和被害人家属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被害人家属请求法院改判凶犯死刑
案发后,彩某接受了两次精神鉴定,但结论各不相同。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彩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显示,彩某患有偏执精神障碍,作案时应该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曾召开两次庭前会议,召集鉴定人对其鉴定的过程、依据作出解释说明,并综合走访专家、当庭审理分析后,采纳了第二份鉴定意见书。去年12月24日,该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彩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彩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合肥市中院召开庭前会议程序违法,采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有误,自己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而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一审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按强制医疗程序审理。”彩某说。
被害人戴某的家属以及被砍伤的医护人员也提出上诉,认为原审判刑极轻,请求法院改判彩某死刑,并在赔偿金方面提出新的诉求。
庭前会议程序合法性成辩论焦点
召开庭前会议程序是否合法成为二审辩论的一大焦点。
彩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庭前会议直接审查本案争议焦点,解决的是两份精神鉴定结论不同这一重大问题。而依据法律,庭前会议是没有这项审查权利的,且鉴定人也不是法定庭前会议参加人,其没有参加的权利。
“庭前会议没有让被告人参加,这是剥夺了被告人和鉴定人之间相互询问的权利,影响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该辩护律师说。
“召集鉴定人参加庭前会议以及庭前会议的审查事项有法可依。”检察员当庭指出,除管辖、回避等问题外,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法院均可召开庭前会议。鉴定人对其鉴定的过程、依据作出解释说明,这属于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有利于控辩双方了解被告人精神状况和案件审理。庭前会议审查并非实质性的审理案件,法院对彩某定罪量刑依据的是鉴定意见书,并非鉴定人在庭前会议所作的解释,所以庭前会议程序没有问题。
检察员认为录音不具有合法性
在庭审时,彩某的辩护律师还出示了一份其与看守所管教员、彩某的通话录音并当庭播放,以期证明彩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在这份录音中,一名自称看守所管教员的男子说,彩某觉得有人要害他,抵触吃药,换号房、换管教员都没用。
彩某则说,同号房的人老折腾他,不让他睡觉,老有人找他事。他已经不吃不喝好几天了。
“彩某上诉后怀疑有人报复他而绝食,证明其妄想症的对象由医护人员变成同号房犯人以及管教干部。这些症状属于精神分裂症,与上海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不相符。”辩护律师说。
但由于该份证据是在通话中私自录制,检察员认为不具有合法性,且这些妄想与现实有一定联系,与上海的鉴定更为接近。
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也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持有异议,认为录音内容无法考证,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害人家属还对彩某的两份精神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庭不予同意,并当庭给出理由,认为第二份鉴定意见书系根据被害人家属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由侦查机关委托作出。鉴定书依据的材料来源和程序合法,鉴定过程符合专业规范,鉴定意见明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定罪准确,建议维持原判。鉴于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