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韩老太突发疾患,家人紧急拨打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没想到急救车途中接错了人,用了近两个小时才赶到韩老太住处,韩老太后因抢救无效死亡,韩老太的家人将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告上了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定于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穆老汉等人诉称,2009年7月8日上午7时45分,穆老汉的妻子韩老太突发疾患。家人紧急拨打被告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被告知:急救车20分钟内赶到。之后,因急救车长时间未到,家属又多次拨打被告电话询问,均被告知:马上联系前往患者处的急救车。上午9时30分,被告急救车才赶到患者处,用时长达近两个小时,致使患者失去抢救时机和时间而死亡。原告事后得知,用时近两个小时的原因是被告派往患者处的急救车途中接错了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4542元。
被告方表示,本中心接到电话后立即出车,由于患者所住地区的住房均为平房,门牌混乱不清地址不好找,被告给患者家里打电话联系,患方告知其在路口接车。当急救车赶到患方告知的地址后,有人在挥手接车,急救车跟随到其家中后发现该患者不是呼叫被告方救护车的患者,该患者梁某急性哮喘、呼吸困难,梁某家属自述曾拨打120,家属在路口等待但120车一直未到,其看到999救护车后就拦截下,而此时原告方尚未到路口。由于梁某为急危病症,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而韩老太电话无人接听,鉴于此种情况,被告将梁某送到医院后立即赶往韩老太家中急救。
【相关法律知识】
过错医疗行为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门性的特点,所以就一般性的诊治活动而言,医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权,患者应当予以配合,当然医生应谨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则该行为违法。如果医生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强加于患者,对医生裁量权不加制约,忽视患者方作为契约一方的主动性,侵害其私法上的处分权利的权利,这显然不公。所以,为了调整这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患者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方的一项义务。根据“允许风险之法理”(该法理认为在一定情况下,为促进社会发展,允许威胁法益的人类活动存在),为使更多患者摆脱病患痛苦与绝望,实现治病救人的合法目的,法律允许带有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实施于患者,法律上称之为“容许性危险”,但“容许”并不使该行为当然合法。阻止其违法性应符合一定条件:
第一,就当时的具体诊治情况,实施该行为属正当合理,即没有其它诊疗办法或者相比之下该行为最为符合患者的健康目的;
第二,该危险行为得经患者方同意,但在情况紧急取得患者方同意明显不利于患者健康利益的除外,如患者昏迷急需采取紧急措施等;
第三,行为过程中尽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即使行为正当合理,且经患者方同意,也并不意味着发生任何损害均属合法,如果损害是由于医生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并非不可避免,则该医疗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指积极地实施了违反义务的行为,如做阑尾切除术却误伤了卵巢组织;不作为指应当实施某种诊治行为因未实施而致人损害,如输血前未化验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管内凝血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