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对自己的消费本应清清楚楚,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行为理应规范和透明。然而最近和朋友一起到某大酒店洗浴的冯学军(化名)先生却遭遇了一次不明不白的消费经历,在尴尬之余,他一怒之下将经营者某大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自己被强行索要的114元争议消费费用。日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冯先生的诉请。
2006年12月23日晚,原告和朋友在被告处的浴场洗浴,结账时发现结算单上显示的服务项目与实际消费项目不一致,原告和其朋友认为并未消费其中五个项目,并拒绝支付该五个项目费用合计114元。被告因原告未就双方争议的五个消费项目结账,便以不结清所有款项不能提鞋离店的方式迫使原告在被告处长时间滞留至次日凌晨30分左右原告结清所有费用。
北关区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服务行业,应以诚信经营为原则。原告到被告处消费,有权利知道自己所消费的所有项目,原告在结账时发现被告的结算单有五个项目自己未消费,且不愿意为这五个项目结账时,被告在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已享受该五项服务的情况下,便以不结清所有款项不能提鞋离店的方式迫使原告在被告处长时间滞留,对于纠纷的形成,应付全部责任,被告多收原告的费用114元,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14元。(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