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5年10月13日,消费者林小姐到某开发商委托的售楼公司想购买一套商品房,售楼员向林小姐介绍说,这里的商品房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2元7角,林小姐认为费用合适,于16日向公司交了2万元购房定金,准备签购房认购书时售楼员向林小姐说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增加到4元5角。原因是:前一天开发商更换了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费从2元7角改为4元5角,因此来不及通知。林小姐认为更改后的管理费过高,因此拒签认购书,并要求退还定金遭到公司拒绝。
消委会处理结果:被投诉方退还了林小姐2万元的定金。
消委会点评:根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例中,售楼方在收受定金后,又告知消费者因发展商更换了物业公司,所以物业管理费也提高了。正是由于售楼方关于物业管理费前后的宣传不一致,使得林小姐无法再签订认购合同,售楼方应当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即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协商解决,因此林小姐仅要求售楼方返还定金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