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主要通过实例来说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含了哪些内容?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方式有哪些?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案情:2012年元月2日,某甲将车开到一家4s店进行维修保养时,工作人员见她并不在行,遂提出一时难于发现问题、暂时也没空,建议某甲将车留下,次日下午再来取。某甲前来取车后,工作人员告诉她已进行四轮定位平衡、清洗空调、正皮带,更换机油机滤、活塞环活塞、气门套管、水泵等,且所换材料全部系名牌产品。“你们要换这些东西,怎么不事先跟我商量?”某甲心感不快。“可您也没有说只有经您许可才能动手呀!”工作人员反驳。事后,行家根据换下的材料告诉某甲,因为卖材料的利润更高,4s店采取了以换代修,实际上完全可以选择修理再用,且一些材料也未必要选择价高的名牌。
点评:4s店侵犯了某甲的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s店无权以某甲事先没有言明为由推卸责任,其擅自做主行为,已使得某甲无法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选择是修理再用还是以换代修、是否选择价高的名牌材料等,当属侵权。
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不会盲目进行,而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来选择商品或服务。因此,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从法律上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加以尊重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到底有哪些自主选择权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三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一些营业员对不购买或不中意所选择的商品的顾客进行冷嘲热讽、态度蛮横是不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表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此,在该条的第三款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总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应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以便作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同时,消费者名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自主选择权,而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 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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