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短信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19-10-21 14: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垃圾短信对消费者的影响日益严重近年来,作为通信延伸服务,手机短信给人们带来无数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出现大量垃圾类信息涌向消费人群。尽管生活在信息时代的人们都

  一、垃圾短信对消费者的影响日益严重

  近年来,作为通信延伸服务,手机短信给人们带来无数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出现大量垃圾类信息涌向消费人群。尽管生活在信息时代的人们都有大量的信息需求,但是那些自己没有事先要求和确认需要的信息,难免会给用户带来不同程度的反感。据通信行业统计显示,我国有九成用户都曾经收到过垃圾短信,从短信的内容来看主要以违法欺诈类短信和商业广告类短信占主导。

  二、垃圾短信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害

  基于发信端发送短信和接收端接收短信在理论上属于一种通信行为,因此,专业短信群发公司、SP公司以及电信运营商在未经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愿擅自强迫他人接收短信的行为在客观上或后果上均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行为。由于所有的垃圾广告都必须经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才能发送到终端用户的手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电信运营商对于自己未尽合理监管义务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此外,运营商为其自身业务宣传而向消费者发送的短信息具有不定时性和高频发性,这种行为更加大了对消费者工作和生活的干扰。对于垃圾短信的发送者来说,向消费者发送信息无非是为其五花八门的服务项目做宣传,然而消费者往往是不希望接收不需要的服务项目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消费者本身有接受某项服务或拒绝某项服务的选择权和自由,有和特定主体通信或拒绝与之通信的选择权和自由,此种权利不容侵犯。

  三、垃圾短信肆意传播的原因

  (一)消费者放弃维权

  调查显示我国有九成手机消费者都受到过垃圾短信的骚扰,但是真正采取维权措施的人数却少之又少,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大部分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薄弱,在受到侵权行为侵害时不知怎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绝大多数手机用户认为自己被侵害的权利小,对自己没有多大的影响,用户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查取证,进行维权的时间和成本很大,经过权衡,最终用户选择了放弃;三是垃圾短信侵权代写论文行为的技术含量很高,需要借助通信技术等手段获取证据,单个的手机用户无法也没有能力知道侵权行为人是谁。正因为这些原因才造成了垃圾短信的发布者肆无忌惮的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管制不到位

  事实上,垃圾短信早就引起各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在实践中相关管制部门却因为自身职责的不明确而相互推诿。例如,公安部门只针对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类短信的举报进行调查,其他性质短信一律拒之门外;信产部针对垃圾短信专设的举报平台因实质性作用不强而受到消费者一致谴责;此外,工商行政部门对于违法违规设立或经营的短信提供商的查处力度过于薄弱。法治政府首先是一个高度尊重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政府,这尤其应体现在当公民合法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政府机关能提供及时、有效、充分、公正的救济,而不是让本已受到侵害的公民再面临诉苦无门的尴尬处境。[page]

  (三)相关法律不健全

  治理垃圾短信的一个不利因素就是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甚至还出现了法律上的空白,使得相关部门在解决纠纷时无法可依。首先,当前治理垃圾短信的主要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未对短信这种利用新的技术手段提供的服务方式给与明确性的规定,且未对短信息通信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特别是在电信运营商以及信息服务商的行为规范上缺少法律规定。其次,短信息的消费方式、服务方式都比较特殊,垃圾短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比较独特,一部以产品消费为主要对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很难完全涵盖的,况且其中有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过于简略,消费者很难找到根本性的维权措施。再者,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很多漏洞,法律条款数量较为有限、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大部分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许多条款仅仅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违背该义务的后果。

  (四)电信部门自身监管存在漏洞和缺陷

  暴利驱动导致垃圾短信牵扯出一个短信群发产业,目前,全国有1900余家开展电信增值服务业务的公司,如此庞大的短信内容提供商开展增值业务,而相应的监管措施还不能有效地约束它们的行为,大多数运营商只是对每小时发送量超过200条的点对点短信进行系统自动监控,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垃圾短信。而且对于运营商来说短信息服务是其提供的增值服务中的一项重要业绩考核指标,在各地的分公司也都有自己的任务目标,也正因为如此在电信运营商与短信服务商之间便形成一种相互关联的经济利益纽带,服务商借助运营商的网络平台提供服务,进行收费,运营商本来可以对服务商不规范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但是由于二者之间的利益均沾关系便对其听之任之甚至提供帮助。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有相当多的手机用户是预付费用户,比如神州行的用户,这些用户买手机卡时不用登记实名,这也给垃圾短信的发送者提供了空子,当监管部门发现异常开始追踪时,以无据可查。

  四、防范垃圾短信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立法,遏制垃圾短信肆意

  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电信市场相比,规范我国电信行业的最高位阶规范性文件《电信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显得过于滞后,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取得突破,建立一套专门管理短信息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解决手机短信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一、从立法内容上我们应加强电信监管部门监管义务,规定网络通信运营商有义务开发和引进新技术和新设备,设法阻止和减少垃圾短信的发送,赋予运营商监看短信息内容的权力,划定监管尺度,为运营商检查与拦截垃圾短信提供法律依据。二、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明确SP、电信运营商及短信息使用者在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及信息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鉴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因垃圾短信骚扰可采取的维权措施没有详细规定,我们可以在电信立法中设立相关章节,为消费者指明方向。四、借鉴香港在有效治理垃圾短信上采取的措施,将整治垃圾短信的重心从依赖企业自觉转移到依靠法律严格规范和约束。[page]

  (二)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电信行业自身

  1.改革内部规章制度

  垃圾短信的发送有多种方式,但是不管通过哪种方式都要经过短信息中心,所以电信运营商对垃圾短信及其治理要承担主要责任。首先,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跨省协查机制,保证被政府部门停业整顿的短信经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入,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短信经营活动主体,不得为其开通业务或代收短信费用;其次,国家信息产业部应当制定由各电信运营商共同遵守的准则,强化电信运营商的技术开发责任,保证拦截垃圾短信、治理技术研究开发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电信运营商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向经营短信服务的企业收取服务保证金,用于处理电信用户投诉,国家电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情况下拨一定款项用于基础电信运营商进行短信拦截以及技术开发;再者,规定基础电信运营商和短信经营单位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未经用户订制、申请不得向用户提供骚扰性信息服务,也不得强制推销业务或以各种方式妨碍用户正常退订业务等。

  2.实行手机号码实名制

  鉴于国内手机号码管理制度比较混乱,有相当一部分是预付费用户,无须登记身份即可申请到手机号码,这使得大量的垃圾短信得以滋生。因此,要规制垃圾短信,实行手机号码实名制是必要手段。实行手机实名制将导致预付费用项目的取消,运营商销售业绩必然下降,在技术、设备以及营销模式上也要进行改动,这些将给运营商的成本带来一些负担。但是,我国和法律所要保护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维护社会总体的秩序,而不是保护某个企业或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另外,从长远角度看,实行实名制对运营商来讲也并不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3.运营商自身应加强责任感

  良好的短信市场氛围必须依靠短信运营商和短信经营企业相互努力、共同维持。短信运营商作为手机短信发送及接受的技术提供商,其地位特殊而关键,如果能够强化其社会责任感,不为自身业绩或经济效益而纵容不良SP企业的种种行为,必然能对垃圾短信形成有效拦截。短信运营商应加强监管、引导规范SP企业,并且应认识到运营商与SP互惠互利,如果SP市场的健康发展没有保障,那么运营商的收益、业务发展以及企业形象都会受到影响,同时也不利于整个产业链的成长。短信运营商应充分意识到真正的利益来源是广大的手机消费者,如果违法侵权行为不断发生,消费者对良好电信市场失去信心,从而导致的必将是自身的利益损失。

  4.加强对短信服务商的规范

  规范、引导SP经营行为可以通过建立标准,通过严格遴选、整改合并等手段对不达标的SP企业坚决淘汰,限制注册资金少、经营规模小、技术水平差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服务提供商的进入,以规范行业行为。同时,为了实现更有效地管理,应该把规制目标与SP的长远利益相结合,使之能主动维护短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既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又可以收到较好的社会效益。此外,短信服务商自身也应建立规范的服务体制,如不得直接向未定制信息业务的用户发送业务宣传广告等。健康的短信市场必须依靠短信经营企业对自身经营道德的培养和对市场规律的遵循,有赖于在短信市场建立起良好的行业自律机制。[page]

  (三)相关主管部门明确自身职责,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消费者因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的现象,相关政府部门在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方面,应转变行政观念和确立公共服务责任意识。此外,基于单个公民对垃圾短信侵权行为维权难度大,建议由公安部门和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通信企业的技术监管,依法受理公民的垃圾短信投诉,经查实属于垃圾短信的,依法对短信发布者处以严厉的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加强行业监管,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对监管不力、严重失职的,要坚决追究责任。相关行政部门更要明确自身职责,不得相互推诿,遇到消费者举报投诉如超出自身职责范围,应联系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接手,而不得将问题再推向消费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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