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随意上传或链接他人影视作品,当心侵权!

更新时间:2019-09-26 05: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我国网吧经营逐渐规模化,但却未规范化。很多大型网吧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却未建立付费看片的版权意识以及相应法律意识。权利人开始要求大型网吧承担侵权责任。今年以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相当数量的网吧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根
近年来我国网吧经营逐渐规模化,但却未规范化。很多大型网吧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却未建立付费看片的版权意识以及相应法律意识。权利人开始要求大型网吧承担侵权责任。今年以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相当数量的网吧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根据现有案例来看,通常网吧侵犯影视作品的行为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自建服务器模式,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便自行将影视作品上载到其局域网服务器上供用户在线观看。这种情形,是由网吧直接提供侵权作品,不需要复杂的逻辑或法律推理即可判定构成侵权。

第二种是租用服务器模式,该模式侵权形态相对比较复杂,是网吧将第三方的相关软件安装到网吧局域网服务器,同时还接受网络更新服务,即网吧不直接提供侵权作品,转由第三方提供。并且“这种模式目前也产生了变形,第三方(影视提供商)除了本身服务器自带的电影外,还通过提供链接,让用户链接到其他未经授权的网站点播观看影片。

下面介绍的《文雀》侵权案就是“租用服务器模式”的典型案例。

A公司收取费用后,向B网吧提供“××宽频”软件,且双方约定因此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由A公司解决并承担责任。到B网吧消费的用户通过点击桌面“××宽频”图标,进入视频页面,在该页面可以点击浮动图标,链接进入C个人所有的“网影快传”网站。在该网站上点击相应选项,便可通过运行“××宽频”软件在线播放包括《文雀》在内的热播影视作品。

根据上述事实,《文雀》的网络传播权人以A公司和B网吧共同侵权为由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在本案中,B网吧以自己未直接提供侵权作品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以双方约定由A公司承担责任为由,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笔者要提醒所有网吧经营者注意:不仅直接提供侵权作品构成侵权,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他人侵权提供“帮助”,构成共同侵权。就本案而言,B网吧仅支付了低廉的费用就可播放大量最新热播影视作品,并且B网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审查过A公司播放《文雀》的授权许可证明,故可以认为B网吧应当知道A公司提供的作品中包含侵权作品,还“帮助”其传播,所以法院判定B网吧构成侵权。虽然,B网吧和A公司之间存有协议,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协议”即使合法有效,也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责任分担的依据,不能对抗第三人,B网吧依然需要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作为“影视提供商”的A公司虽未直接提供《文雀》的侵权影片,只提供了链接,让网民通过链接到其他未经授权的网站点播观看影片。这种提供链接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作为一个专业的影视资源网站,应当知道其链接的影视资源是否存在版权问题。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仍然提供侵权作品的链接,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属于通过网络帮助被链接网站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管属于何种侵权模式,同类型案件总是呈现出一定共性。二中院通过总结近年相关案件,认为涉及网吧的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呈现如下几大特点:

1、网吧被诉侵权案件呈增长趋势。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极大的降低了侵权成本,任何个人都能轻易地完成作品的复制和上传,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却居高不下,甚至很难找到直接侵权人,即便找到了直接侵权人,但对方不具备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网吧经营逐渐规模化,却未规范化。权利人注意到,我国出现很多大型的具有经济实力的网吧,同时这些网吧在经营上缺乏版权意识,未建立付费看片的观念。相对于侵权网站和侵权作品上传的个人,网吧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登记在册的经营者以及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于是一些权利人开始在网吧进行地毯式搜索,寻找侵权者,针对网吧集中维权,掀起“网吧维权”风暴。2010年1季度,二中院就受理43件网吧被诉侵权案件,占该院全部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件的46%。 [page]

2、涉诉的影视作品多为正在热播的影视剧。

二中院审理的网吧被诉侵权案件中,涉诉的作品多为观众耳熟能详的影视热播剧,如《王贵与安娜》、《奋斗》、《我的团长我的团》、《亮剑》等。侵权人利用这些优秀作品攫取了大量非法利益。

3、原告与被告对侵权赔偿数额争议较大。

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争议较大,很多网吧经营者版区意识淡薄,缺乏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未认识到链接、转载、存储、播放影视作品须经版权人授权,对其未经授权而使用影视作品的行为的侵权性质认识不清,而原告又往往期望过高的赔偿数额,导致双方意见差距较大,不利于法院的调解。实际上,这类案件如果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票房收益、上映档期、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酌定。

法官建议:

1、网吧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寻找合法版权在线影片供应商。

截至2009年12月30日,中国网民已达3.84亿,而在网吧上网已经成为家庭上网的重要补充。国内获得许可证的正规网吧有13万家左右,超过五分之一的网民选择在网吧上网,而其中75.39%的网民都会在网吧看电影或听音乐,因此网吧已经成为影视作品传播的主渠道之一。网吧经营者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在局域网内存储、播放未经合法授权的影片。虽然,已经有半数的网吧开始使用专业影视提供商,但由于影视提供商良莠不齐,网吧经营者一般不审查其相应资质,版权侵权现象依旧屡屡发生。网吧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审查影视提供商所提供影片的授权许可证明,以免被动卷入版权纠纷中。即使签订所谓的“免责条款”,约定由影视商承担侵权责任,也不能免除网吧承担对第三方侵权责任。

2、网民要提高法律意识,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现代著作权法一直徘徊在保护著作权和促进文化传播之间,期望获得均衡,平衡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诸者之间的权利。

渴望低价、便捷的获得优秀作品是人之常情。互联网也为满足这种“渴望”提供了现实的可能。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为了拍摄作品,付出了大量的资金和心血。如果实施或者放纵侵权行为,长此以往,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不能从中获益,就会没有了创作的热情,我们的精神家园也会日益贫瘠。所以网民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随便上传他人的影视作品,尊重权利人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对于自己上传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对于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断开链接、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作者: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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