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公司收到的质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旗下一款在售的旅行杯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超过了规定的限值,因此决定停售产品,并展开调查。
该公司表示,拥有该旅行杯的顾客可以将产品退回任意一家该公司旗下的商场,并获得全额退款(无需提供购物凭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还规定,对于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对于检出超标致癌物的马克杯,消费者可以直接去该公司的各大商场直接进行退货退款处理。
关于商品的缺陷和瑕疵,我国是少有的通过立法加以区分并分别予以规制和分别设定责任的国家。
关于瑕疵,是指商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的瑕疵。这种质量问题,不会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但产品的使用性能、合同约定的品质及产品的经济价值会或多或少的降低。它是可以进行销售的产品,但必须注明是“处理品”、“次品”等。具体包括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通常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商品说明或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不一致。简单说就是商品有毛病但没危险。
关于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指示等原因致使商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缺陷产品不符合该标准。简单说是指商品不仅有毛病而且又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瑕疵和缺陷统称为质量问题或者不合格,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他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1、定义、严重程度不同。缺陷产品通常指严重的质量问题,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瑕疵指一般性的质量上的、非危险性的问题。总之,两者是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为界限判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简言之,存在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上一“大”一“小”、或一“轻”一“重”。
2、可接受、使用和可销售性不同。缺陷产品存在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的危险,理论上消费者不能接受更不应使用;许多国家法律上明确规定一旦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应该召回,不可以继续销售,英美法称作买卖标的物不具有适销性。
而产品瑕疵存在的质量问题未达到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程度,但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经济价值等处于消弱状态。对于产品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接受和使用;对于经营者瑕疵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必须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例如可以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救济措施不同。缺陷的救济措施是停产、停售、召回、销毁、无害化处理;瑕疵的救济措施是“三包”。
4、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追偿);对于瑕疵,可以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5、责任性质不同。对缺陷产品经营者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对于瑕疵产品经营者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6、责任范围不同。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是包括产品本身价款,也包括该产品之外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瑕疵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是瑕疵产品本身的价款。
具体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缺陷和瑕疵也是分别加以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是经营者对缺陷的义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经营者对瑕疵的义务。从经营者告知义务角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就缺陷和瑕疵分别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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