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检不等于合格产品消费欺诈要双倍赔偿
更新时间:2019-09-17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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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5月16日,李某因在经营过程中欺诈消费者,被金东区法院判处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2004年5月31日,市民应某从李某的陶瓷店里购买了几种型号的“鹰牌”釉面内墙砖,共付货款2175元。据应某说,当天他们在陶瓷店里挑选了6款瓷砖,价格标签上均标明“优等品”,
5月16日,李某因在经营过程中欺诈
消费者,被金东区法院判处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2004年5月31日,市民应某从李某的陶瓷店里购买了几种型号的“鹰牌”釉面内墙砖,共付货款2175元。据应某说,当天他们在陶瓷店里挑选了6款瓷砖,价格标签上均标明“优等品”,价格是“促销价”。商家送货上门后,他们发现外包装上标明的只有两种是优等品,其余4种为一等品,并且部分瓷砖表面存在色条、色差。他们就与店家联系调换事宜。经协商,店里同意调换或退货,但后来只有型号DOM—10007和FOM—10002的两款内墙砖因没有相同的款式作了退货处理,货款604.2元未退回;型号S6B—E0001的内墙砖(价值1226.4元)因双方协商不成而没有结果。他们曾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也多次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但后来商家反悔了。
2004年6月,金华市化工建材
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接受委托,对型号S6B—E0001的釉面内墙砖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商家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他们经销的瓷砖系国家免检产品,无须检测,而且金华也没有这个资格进行检测。当年10月,工商部门委托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建材质量检测中心对这批陶瓷进行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对此,店家认为金华的检验报告有虚假成分,省里的检验报告具有偏见,因此要求再送国家质监总局或浙江省范围外的鉴定机构检验。店家的这一要求未获工商部门批准。2005年3月,工商部门认定李某将不合格的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对李某罚款1万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经销行为。
今年3月,应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604.2元,赔偿损失2452.8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4月3日,金东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李某辩称,应某未将价值604.2元的瓷砖退还店里,否则店里会有退条的,他同意赔偿应某1226.4元。
在法官主持调解下,李某答应当天下午将赔偿款拿到法院来支付给原告;原告表示只要店家肯赔偿,他们愿意撤诉。但当天下午李某并未按约来到法院。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后,李某说她已反悔,不愿意履行。
为此,金东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把不合格的釉面内墙砖作为合格产品销售给原告,属欺诈行为,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方应承担
双倍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由李某退还应某货款604.2元,并赔偿损失2452.8元。 (刘小娟 李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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