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大学生消费维权案例

更新时间:2018-08-08 16: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在遇到消费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就会涉及到消费维权,下面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几起经典的大学生消费维权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经典的大学生消费维权案例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案例一

  知情权

  某大一新生李某以 3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NIKE的 鞋,结果不到一个礼拜那双NIKE就开胶“抗议”了。李某找到店家要求退换,却发现所谓的NIKE居然根本不存在售后服务,考虑到没有发票,投诉无门,李某被迫做出让步,在被店家收取60元折旧费后,李某得到了退还的290元购鞋款。 

  分析:此案例一改以往大学生遇到的消费维权情形,本案例描述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购买服装类产品时存在的维权困境,现在很多小型专卖店在卖所谓的名牌鞋子,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加上小店很少有开发票的习惯,大学生对于名牌鞋子缺乏足够了解,难以鉴别真伪。加之往往一个人去购买相关服装,导致举证难,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不足,故而更多的采用双方和解来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中店主显然违背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产品信息、提供相应票据、三包这些义务,虽然和解能够减少自己的消费损失,但是助长了相关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消费自由权:被拒门外“丑女”怒告酒吧 ———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应得到法律保障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在北京的高某3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 的“TheDen”酒吧消费,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外。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分析: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

    案例三

  公平交易权: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某大学生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 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分析: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案例四

  安保义务:储户银行内取钱被抢 银行应承担责任

  2006年12月24日,甲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石门支行正东路分理处取钱64440元。甲刚从工作人员手里接过6万多元钱正往包里装,还没离开柜台,突然从身后冒出一名男子抢了钱撒腿就跑,男子抢走了6万元,其余的散落到地上。     甲对当时情况的表述为:“我当时奋力与小伙子争夺还向银行里的人高喊„抢钱了‟,追出来后我还喊了路人,但没人帮我。”      案发后,甲与银行方交涉补救办法,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最后法院判决由银行支付相关诉讼费用并赔偿甲某相关损失。      分析:作为储户,到银行存、取款是一种消费行为,储户与金融营业机构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虽然本案中银行完成交付,款项的所有权已转移,但根据《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和《消法》第7条的规定,银行作为业务量大、风险高的营业场所,应当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13条 “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的规定,被告作为金融机构,没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没有达到相应防范标准,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原告在营业场所被抢,造成了损失,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一个典型的经营者安保义务的案例。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经典的大学生消费维权案例的相关内容。上述的四个案例都属于比较经典的案例,想必大家看完以后杜宇消费维权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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