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以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投资入股另一企业,是否要交增值税?
更新时间:2019-08-2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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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此可见,上述投资行为视为一种销售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
单位或
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此可见,上述投资行为视为一种销售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
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的其他属于货物的
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如果该企业的小轿车是低于原值投资入股则免征增值税,否则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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