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丁先生等100余户烟农向邵武市消委会投诉称,根据个体工商户朱某的推荐,购买“50%乙草胺乳油除草剂”农药,用于烟叶田喷雾除草。过了两三个月,烟农发现600多亩烟苗被“烧”伤。
邵武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召集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调查,烟苗不属于“50%乙草胺乳油除草剂”的使用范围。
朱某等农药经销商承认,没有仔细地阅读使用说明书就向烟农推荐和销售,把不能在烟田使用的农药卖给了烟农。
消委会认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经消委会调解,朱某等4户经营者赔偿烟农损失14.1万元。。
点评:
这起农药消费纠纷,事实清楚,经营者因自身认识的不足把不能在烟田使用的农药卖给了烟农,造成对烟农的误导,理应对烟农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要避免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经营者和农户都有必要加强对农业知识的学习,农技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经营者和农户的科普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