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趁着国庆节的热闹气氛, 2008 年 10 月 3 日傍晚,王先生与朋友相约绥芬河某新开业酒店开怀畅饮,大家对饭店的环境、饭菜的口味都很满意,可是正当王某准备结账离开酒店时不快随之发生:消费者发现帐单上除酒水、菜品明细外,赫然写明餐位费每人 2 元,小计 18 元。“在饭店吃饭要收餐位费?有关部门不是早就认定这属于不合理收费了吗?”王先生先是不解,后是愤怒,与收银员争执起来,争吵惊动了酒店经理,但经理并没有为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解释,还是强行收取了王先生 18 元的餐位费,双方不欢而散。
10 月 6 日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王先生携带酒店开具的收费明细来到了绥芬河市消费者协会,市消协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王先生,在耐心听取了王先生的陈诉后与酒店负责人取得了联系。酒店负责人承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称餐位费实际指的是“餐具消毒费”,但认为该酒店装修高档、管理规范,酒店运营成本相应提高,收取餐位费在情理之中。况且,酒店已经在吧台公告“在本店消费收取餐位费”,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消费者就餐时告知消费者酒店备有免费餐具可选择,也并未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市消协决定会同辖区工商所进行实地调查。
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酒店所谓的告知只是在吧台一角桌牌的底部用小字写出餐位费 2 元,消费者就餐前直接进入包间根本无法见到;一位刚刚结完账的女士也告诉调查人员,酒店并没有提前告知酒店有免费餐具可选,她是再三要求服务员才极不情愿的为她端上了免费餐具。
[调解结果]
事实清楚,酒店负责人再也无心狡辩,主动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并依据《黑龙江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为王先生退回了餐位费, 辖区工商所表示将对该酒店的强制消费行为进一步调查,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
[案例点评]
18 元钱事小,但侵害消费者权益事大,消费者面对侵权行为敢于说“不 ” ,体现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