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 汝阳县任先生在附近商店购买了一箱牛奶,因商店搞促销活动,同时赠送2袋牛奶。当晚女儿饮用一包后,便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任先生发现女儿喝的赠品牛奶竟然已过保质期,而箱中的牛奶却都还在保质期内。商店负责人以商品是赠送的为由,拒绝赔偿。消协人员查明情况后,经多次调解,最后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补偿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元整。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商家有义务保证赠品的安全饮用质量。结合本案来讲,商店赠送的2袋牛奶是附购买条件的赠与。赠品超过保质期,造成任先生的女儿饮用后出现现腹痛、腹泻等症状。显然是商店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所以,商店应当赔偿任先生女儿花去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