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对电的认识和理解。
笔者认为目前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电是指有电荷存在和电荷变化的现象,电是一种很重要的能源,广泛用在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如发光、发热产生动力等。”第二种观点认为,“电是物质中的一种能,但通常所称的‘电’实际上是指定向流动的电荷,即电流。不过,法律上所指的电,并不是一种物理现象,而是指与电有关的行为,包括发电、输电、变电和用电。”第三种观点认为,“电是实物中的一种属性。……电是依附在物体上的,因而把它称为电荷,……。电荷周围存在着电场。运动时还有磁场。随着人们对电的本质、特性和控制方法日益了解和掌握,电在生产、生活和科学实验中的应用也日益广泛。”第四种观点认为电属于民法中‘物’的范畴,尽管电是一种无形的物质,只能通过使用才能体现其效力,它仍然是一种‘物’。”笔者认为以上四种观点,是从各种不同角度,对电给予了不同的解释,从电的广义方面理解,这四种观点,就是电含义的四个方面的内容。
(二)电产品侵权责任的含义及特征。
电产品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及危险的电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管理者等及与电产品有特定联系的人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笔者认为,电产品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产品侵权责任。
电是人类制造的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可以看出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是一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作为在生产、生活等领域使用的电,完全符合这些条件。它不是自然物,它的制作、销售过程是发电、变电、输电、用电的过程。如水电、火电、风电就是通过科学的设备、先进的技术,将水、火、风制作成电,再通过特定市场进入生产、生活、科学实验等领域,这就是销售。所以电引起的侵权责任是一种产品侵权责任。
2、它是一种危险责任。
众所周知,电是一种危险物质。无论是高压电还是低压电,人们若不能科学利用和合理操作或者使用不当,就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如某县二000年发生触电事故32起,伤害人身的有28起,造成财产损失有4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将高压电作业界定为高度危险作业。可见,电是一种危险物质,因此,由电侵权产生的责任是一种危险责任。
3、它是一种物件替代责任。
因为电是一种物质,所以电对人或财产造成的损害,电本身无法承担责任,而是由与电有特定联系的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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