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社会热点”系列专题二
从法律角度看“三鹿毒奶粉”事件
“三鹿奶粉”事件始末大盘点
【结合破产法、刑诉法条文】
●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
●9月12日,三鹿集团全面停产。
●10月31日,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已资不抵债。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破产法》第2条>>.
●12月下旬,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三鹿集团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法》第3条和第7条第2款>>.
●12月23日,石家庄中院宣布三鹿集团破产,指定管理人(三鹿商贸公司)来管理三鹿集团,并将于12月26日—31日,审查债权人申请。《破产法》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07条以及“管理人”和“债权申报”>>.
●12月24日,河北石家庄市政府、三鹿集团选取20多个代理商代表,到三鹿集团商谈,最终三鹿与代理商达成还款意向。《破产法》第113条>>.
●12月26日,清算工作组已进驻三鹿。《破产法》第24条>>.
●12月26日,石家庄四法院开庭审理了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中的部分案件。12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三鹿股份公司及田文华等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09年1月22日,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宣判。田文华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法》第140条、第114条>>.[page]
●2月1日,田文华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构成指控所涉罪名。其他三位原高管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亦提出上诉。《刑诉》第180条、第1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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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进破产程序是为解决问题争时间
首先,三鹿不再处于被逼债状态,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清静地解决债务问题;其次,三元是租赁还是收购,或者进入重整程序,不管以哪种方式介入,都争取了更多的时间。而法律程序将比政府主导的善后处理更有稳定性,连续性
三鹿,这个全国知名的企业,从出事到进入破产程序只经过了短短的三个多月。破产,是不是三鹿当下最佳的选择?破产法专家表示: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解决问题争取了时间。
2008年12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三鹿集团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申请已经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鹿在申请破产之前曾有企业意愿重组,为何最终仍走上了“死亡”之路?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副教授付翠英表示,“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实是为解决问题争取了时间。”全文点击进入>>
“三鹿事件”深度思考
《南方周末:孤独的田文华》
作为三鹿集团的最高负责人,田文华当然要为此负责,但即将站在被告席上的她,却显得是如此的孤独。全文点击进入>>.
《新浪:三鹿奶粉事件的再审视》
唐昊(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我认为三鹿奶粉事件有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公民社会本身的自救能力问题。在企业不能够负起社会责任,政府监管又很难到位的情况下,我们这个社会本身有没有自救能力,有没有发现问题的能力。全文点击进入>>.
《新华网:从三鹿奶粉事件谈责任的承担》
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应对,包括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成立由卫生部牵头、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参加的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全文点击进入>>
田文华律师:判决书部分内容不可接受
核心提示:三鹿问题奶粉案一审判决后,原三鹿董事长田文华不服,将提起上诉。田文华律师称,上诉是因为不能接受判决书中对犯罪事实认定的一些内容。
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田文华辩护律师梁子侃24日告诉新华社记者,之所以提起上诉,主要是因为田文华判决书中的一些内容不可接受。“判决书中认定田文华的犯罪事实是:2008年8月2日以后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给消费者造成了伤害,事实上目前根本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一事实,而且当时法庭质证时公诉方也没有列举这些证据。更多内容,点击进入>>[page]
评论:提出上诉是田文华的法律权利
田文华到底是怎样的人? 田文华的简历
田文华的戏剧人生:从农村小姑娘到三鹿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