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曾让人谈奶粉色变,但居然有人捡来垃圾场内欲销毁的含有三聚氰胺的“问题奶粉”,重新加工后假冒品牌牛奶出售。9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1万元。
2008年河北发生的“三鹿奶粉”引发的“三聚氰胺”事件,国人对奶制品若掺入“三聚氰胺”物质不能被人食用和销售已是人人皆知,并曾一度排斥消费我国生产的奶制品。2008年12月间,安徽来沪人员段某伙同他人在奉贤区星火农场附近的垃圾场内,捡拾到某乳业公司欲在该处销毁的袋装奶粉约1000千克,以1.1万元的价格将奶粉倒卖给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七灶村冯家宅72号无名加工厂老板赵某,用于生产假冒的瓶装牛奶。
2009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后,在赵某的仓库里查获从段某处购买的奶粉1273袋(重509.2公斤),其中1015袋(重406公斤)中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三聚氰胺,其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其中含量最高为134mg/kg,最低为1.35mg/kg.一审法院认定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并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段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二审法庭上,段某承认自己销售毒奶粉的事实,也承认了他曾对赵某谎称这批奶粉是由自己通过内部渠道从厂家得来的,但辩称隐瞒奶粉来路,是为了防止赵某不给钱,并不知道捡拾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自己和家人也都吃过这些奶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建议】针对相关企业在销毁奶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指定地点销毁,做好安保工作。奶粉销毁涉及环保、运输、安全等多项内容,故按集中与就近销毁消结合原则,设立专门销毁场所;二、做好待销毁奶粉接收、核对工作。由于奶粉包装不一,在运输及销毁过程中应指派专人接收和核对数量,逐袋清点,确保无一袋问题奶粉遗漏;三、销毁过程专人负责,全程监管。本案奶粉销毁持续7天,整个过程无人监控,致使多等人连续捡拾都无人制止。故建议参照《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监督销毁办法》,规定相关制度,规范销毁流程,否则一旦问题奶粉流入市场,后果无法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