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标志是生产许可标志。实施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2-12-28 13: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QS标志是一种生产许可标志,与绿色食品标志等不同的是,QS标志并非认证标志,不是对产品质量的认证,而是对生产企业的一种许可。食品QS标志与不是认证标志,是企业获得某种产品生产许可的标志。...

  导读:QS标志是一种生产许可标志,与绿色食品标志等不同的是,QS标志并非认证标志,不是对产品质量的认证,而是对生产企业的一种许可。

  食品QS标志与不是认证标志,是企业获得某种产品生产许可的标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发给企业的,不是发给产品的。“QS”不是对产品的认证。按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机构是有国家认可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在300万以上的机构。说白了,一类市场主体,是中介机构。如果“QS”标志是有质监部门颁发的认证标志,则无异于将质监混同为中介机构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已经设立登记的企业,欲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须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验收合格,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证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上是这样叙述的“经审查,你单位生产的下列产品符合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特发此证”。

  QS是一种标志,但不是认证标志,不能称为“QS认证”,而是企业获得某种产品生产许可的标志,标明该企业获得某种产品生产的生产权或生产资格。可以称为“获证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

  工业产品种类成千上万,那么生产哪些产品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必须明了,否则无从监管,更不能盲目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需要注意的是该“目录”网络版很多,绝不能随意下载一个就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授权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要在质检总局官方网站查找质检总局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目录”。(查询网址:http://zlxy.aqsiq.gov.cn/)还需注意的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说,该“目录”在相对固定的情况下,会“适时”发生变化,因此,需要经常关注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关公告。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关于食品安全标志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食品标识标注的基本条件

食品标识标注的基本条件

食品标识标注内容:食品名称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1211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照片被别人上传到网上曝光,我该怎么维权呢?
在网络上传播他人照片的,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被侵权人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拒绝的胡啊,被侵权人可以向
我店里的化妆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说要罚款一万元起步。一年四季销售的营业额没有那么多。
法律分析: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
员工离职后带走公司信息是违法的吗?
这个需要签订保密协议才行
本人已离职,但本人在外地回不去怎么办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维权时应注意收集整理必要的证据,如工作服、工资条、工牌证人等。
3月15提的离职申请,没有批,期间又安排了其他工作,4月20日还能继续离职吗?
离职期间如果是同样的薪资待遇并且其工作安排是合理适合该岗位的,在办理好离职手续之前不可拒绝其工作安排,但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提出辞职三十日之后,无需用人单位
我我有一个聊天记录表
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电子证据或电子数据属于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