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9-4-22
执行日期:2009-4-22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本市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以下简称《国内旅游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国内旅游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国内旅游合同》,旅行社也可参照《国内旅游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但须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做好《国内旅游合同》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国内旅游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和上海市旅游局网站予以公布。
四、《国内旅游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