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那么,如何避免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呢?
(一)利用合同减免自身责任
(1) 合同:“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2)点评:该条款的不公平之处是设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的条件,及甲方所保留的“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如甲方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甲方对行程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
(3)建议:取消此不公平条款。
(二)遇意外只找保险公司
(1)合同:“乙方(消费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
(2)点评:实际上意外事故有的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因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建议:增加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条款。
(三)借口及时善后不赔偿
(1)合同:“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情形:第4项规定: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2)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建议:改为“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只赔直接经济损失
(1)合同:“甲方(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消费者)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点评:该条款规定,只有在对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才承担责任。按照公平原则,在没有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建议:改为“甲方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取消游团只退费不赔偿
(1) 合同:“甲方(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消费者),并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
(2)点评:因不可抗力取消团队计划,消费者不要求赔偿。但对于因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团队计划,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3)建议:增加“因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计划的,向消费者全额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六)不能成行及时通知就不赔
(1)合同:“甲方(经营者)收取乙方(消费者)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应付乙方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
(2)点评:该条款是经营者有意设置免责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经营者在履行通知行为后,就可以对自己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免责吗?
(3)建议:改为“甲方收取乙方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同时支付乙方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