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将签约游客委托给另一家旅行社出国旅游,旅游期间,游客滞留国外不归,双方对游客不归的责任发生争议。最终,受托方将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保证金30万元并给付律师费2万元。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原告旅行社诉称,2009年4月19日,被告湖北某旅行社将杨某等3名与其签约的游客委托给原告旅行社前往欧洲旅游,被告旅行社为上述3名游客支付了旅游团款。为防止游客非法滞留国外给原告旅行社造成不良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双方签订了不可撤销担保书,由被告旅行社为杨某等3名游客非法滞留承担担保责任。随后,原告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按约定时间发团前往欧洲,但被告旅行社委托的3名游客却擅自脱团、非法滞留国外,给原告旅行社造成了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旅行社起诉,要求被告湖北某旅行社依据担保协议给付原告旅行社保证金30万元、承担律师代理费2万元。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称被告旅行社对原告旅行社无担保责任。杨某等人失踪地是意大利维罗纳,而维罗纳不是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及旅游景点。原告旅行社未经被告旅行社同意擅自变更了旅游合同内容,杨某等人正是从变更后的地点失踪。因此,被告旅行社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旅行社无权要求被告旅行社支付保证金。被告旅行社对原告旅行社在本次游客失踪事件中的经济损失无赔偿责任。原告旅行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变更行程,将旅游团在维罗纳解散两个小时之久。对此,被告旅行社无任何过错,无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应当分析的问题是,原告旅行社在维罗纳停留和杨某等3人滞留国外有无必然联系。必然联系是指客观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和确定性的联系。本案中,如果杨某等3人滞留国外和旅游团在维罗纳停留有必然联系,则逻辑结构是由于旅游团停留在维罗纳,则必然导致杨某等3人脱团并滞留国外这一后果的发生;反之,如果旅游团不在维罗纳停留,则杨某等3人必然不会脱团滞留国外。显而易见,上述逻辑并不能成立。综合分析杨某等3人滞留国外的情形,法院确信,杨某等3人脱团滞留国外不是一时兴起。至于上述三人选择在何地脱团,不具有必然性,偶然因素在其中的作用更为重要。根据旅游习惯可知,旅游团在其他景点也会进行诸如解散、游览、拍照、用餐之类的活动。杨某等3人纵使不在维罗纳脱团,在其他游览地点也完全有脱团的机会。因此旅游团在维罗纳停留和杨某等3人脱团滞留国外没有必然关系。
两家旅行社已经约定,如果被告旅行社委托给原告旅行社游客未按期返回或发生擅自脱团、非法滞留等情况,每发生一人,被告旅行社愿向原告旅行社转付该游客已付给被告旅行社的保证金十万元。现担保事项发生,被告旅行社既然已经向滞留国外的游客收取了每人十万元的保证金,在三名游客滞留国外不归的情况下,上述保证金显然不会退还游客,如不按照有关约定将30万元给付原告旅行社,将造成被告旅行社不当得利的结果发生,有违公平。因此,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及本案当事人的约定,支持原告旅行社要求被告旅行社支付30万元。[page]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支付原告旅行社三十万元并给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