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30日,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三棵树小学生陈某在报名交学费时,由老师代收了一份昭通某保险公司学生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一年。2007年4月17日,陈某因病就医,被确诊为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住院医疗费用计3427元。出院后,家长持学校开具的证明、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省医疗单位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到保险公司营业厅办理理赔,去了3次均未得到赔付。2007年8月9日,陈某的家长向昭阳区消协投诉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经消协调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依据为“××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附加医疗保险‘责任免除’”相关条款,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未诊愈疾病,公司不承担理赔。
消协了解到,该公司在学校开学时办理学生平安保险,并未履行保险告知义务,仅安排业务人员向学生家长宣传或发放保险公司有关条款、规定。学生、家长在不知情、不知晓附加规定的前提下入保,并非有意带病入保,要求理赔合情合理。
消协指出,保险公司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对象未进行审核,一味追求单方效益,在工作中存在疏漏。经调解,保险公司最终赔付1702元。
评析: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盲目交由学校老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代收保险费,不明确告知双方权利和义务。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要收取了保险费,填报了保单,其保险合同关系即已确立,一旦投保人出现意外情况,必须按照规定予以理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说明自身情况,不要隐瞒事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