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更新时间:2019-08-31 19: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1114114.3

  分类名称食品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2.2 产品种类

  婴幼儿配方乳粉可分为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婴儿配方乳粉:以新鲜牛乳或羊乳(或乳粉)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供0~6个月龄婴儿食用的产品。

  较大婴儿配方乳粉:以新鲜牛乳或羊乳(或乳粉)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供6~12个月龄较大婴儿食用的产品。

  幼儿配方乳粉:以新鲜牛乳或羊乳(或乳粉)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供12~36个月龄幼儿食用的产品。

  婴儿配方乳粉Ⅰ:以新鲜牛乳(或羊乳)、白砂糖、大豆、饴糖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经加工制成的供婴儿(0~12个月)食用的粉末状产品。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适用于以新鲜牛乳或羊乳(或乳粉)、脱盐乳清粉(配方Ⅱ)、麦芽糊精(配方Ⅲ)、精炼植物油、 奶油、白砂糖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经加工制成的供6个月以内婴儿食用的粉末状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30000≥3000且<30000<3000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page]

  GB/T 4789.1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4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与B1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413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通用检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765 婴儿配方乳粉Ⅰ

  GB 10766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GB 10767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国标委农轻联[2004]63号关于实施《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原则上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优先抽取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为,净含量不超过500g包装的产品抽取10个包装,其中 6个包装用于检验,4个包装为备用样品;净含量超过500g包装的产品抽取8个包装,其中5个包装用于检验,3个包装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6.3 样品处置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应按标签标注的储存要求处置。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丢失、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

  6.4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销售总额及被抽查产品的销售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page]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

  A类B类

  1脂肪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3●

  2蛋白质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1●

  3亚油酸GB10767 4.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4 ●

  4灰分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7 ●

  5维生素A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9 ●

  6维生素D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9 ●

  7维生素E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9 ●

  8维生素K1GB10767 4.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10 ●

  9维生素B1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11 ●

  10维生素B2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12 ●

  11维生素C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18

  ●

  12维生素B6GB10767 4.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13 ●

  13维生素B12GB10767 4.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14 ●

  14烟酸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15 ●

  15叶酸GB10767 4.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16 ●

  16泛酸GB10767 4.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17 ●

  17生物素GB10767 4.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19 ●

  18钙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21 ●

  19铁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21 ●

  20锌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21 ●

  21锰GB10767 4.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21 ●

  22铜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21 ●

  23镁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21 ●

  24碘GB10767 4.3 GB10765 3.3 GB10766 3.3强制性GB/T 5413.23 ●

  25铅GB10767 4.4 GB10765 3.4 GB10766 3.4强制性GB/T 5009.12●

  26砷GB10767 4.4 GB10765 3.4 GB10766 3.4强制性GB/T 5009.11●

  27硝酸盐(以NaNO3计)GB10767 4.4 GB10765 3.4 GB10766 3.4强制性GB/T 5413.32●[page]

  28亚硝酸盐(以NaNO2计)GB10767 4.4 GB10765 3.4 GB10766 3.4强制性GB/T 5413.32●

  29尿酶定性GB10767 4.4 GB10765 3.4强制性GB/T 5413.31●

  30细菌总数GB10767 4.4 GB10765 3.4 GB10766 3.4强制性GB/T 4789.18●

  31大肠菌群GB10767 4.4 GB10765 3.4 GB10766 3.4强制性GB/T 4789.18●

  32酵母和霉菌GB10767 4.4 GB10765 3.4 GB10766 3.4强制性GB/T 4789.18●

  33致病菌GB10767 4.4 GB10765 3.4 GB10766 3.4强制性GB/T 4789.18●

  34黄曲霉毒素M1 或B1GB10767 4.4 GB10765 3.4 GB10766 3.4强制性GB/T 5009.24●

  35标签GB10767 7.1

  GB13432强制性GB10767,7.1

  GB 13432 ●

  备注:尿酶定性检测只限含大豆成分的产品。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7.1表中除标签外的检验项目。

  标签项目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 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8 判定原则

  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食品标签不存在以下七种严重情况,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存在以下七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

  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page]

  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

  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

  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7、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粉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粉〕及适用年龄(月龄)段。婴儿配方乳粉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可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

  (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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