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1月8日开庭调结了一起因钟表修理损坏引起的损害引起合同纠纷案。通过法官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2008年11月3日,任某花3000元购买一块清末德国进口的宝兴牌座钟。因该座钟走时不准,任某于同月20日到被告杨某的修表店修理座钟。任某认为,在修理过程中,由于被告持锤失误,不慎将不应修的座钟瓷面表盘砸坏。对此,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赔偿损失2000元。
任某在法庭上说,“被告将座钟拿给我后,就发现座钟的瓷盘表面发生损坏,我没有拿走,就一直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拒赔。被告曾说过瓷盘表面的损坏是被告在修钟时拿小锤砸它造成的,为了能让分针动起来。”
被告说,原告确实到被告的修表店修理钟表。但是原告所修的钟表不是我们损坏的。原告经常收购钟表,然后到被告的修表店修理钟表,他的座钟磁盘表面刚送来时就是坏的,原告的损失并不是被告造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200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