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0日,磐安县冷水镇消费者郑某,因儿子结婚办喜事向磐安县新渥日用化工商店购买了标注为广丰县港宁出口花炮厂生产的“开门红”烟花四个,当日,消费者燃放时烟花产生的火星飞落到附近香菇棚,焚毁了香菇棚,造成棚主直接经济损失27000元。消费者郑某在向香菇棚主赔偿经济损失27000元后,于2008年11月3[page]日向磐安县消协新渥分会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其经济损失27000元。新渥分会受理投诉后经调查发现,经营者销售的“开门红”烟花内外包装标识不一致,其产品来源、产品质量不能保证;消费者燃放时没有充分注意到安全距离,香菇棚覆盖的都是易燃物,一旦有火源很容易引燃。基于以上共识,双方在新渥消协分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23000元,消费者自负4000元。
专家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烟花爆竹是危险品,经营者销售时更应严格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规定渠道进货销售。而本案的经营者销售的“开门红”烟花内外包装标识不一致,其产品来源、质量,不能保证,对消费者造成侵害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消费者应按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保管使用说明等保管和使用商品,由于自己的过失致使自己的利益受损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经营者、消费者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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