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品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产品应当具有标识。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名称;
(2) 企业名称和地址;
(3) 作为交货依据的产品标准编号;
(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的主要性能、质量指标,使用方法和用途,数量和重量;
(2)限期使(食)用产品的生产日期以及保质(存)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3)易损坏产品和涉及安全产品的警示说明;
(4)安装、使用、维修和保养的说明;
(5) 实施生产许可证、准产证产品的证号、标记;
(6)试销产品、出口转内销产品、进口产品和处理品的附属标识;
(7)商品条码。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现行国家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中有哪些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产品标识标准:
目前国家和本市产品标识标准有:
GB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5296.2―1999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5―199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
GB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7718 ―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10344―1989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13432―19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DB31/164―1996 金银饰品标识规定
DB31/165―1996 钻石、珠宝玉石标识规定
DB31/181―1996 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
DB31/184―1996 微型计算机产品标识规定
DB31/203―1997 皮鞋产品标识
DB31/216―1998 家用视听设备产品标识规定
DB31/217―1998 微波炉产品标识规定
DB31/218―1998 家用通信设备产品标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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