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捷本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薛光荃,商人。
委托代理人吴建忠,江苏苏州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沈峰,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培朝,上海四维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春雨,上海四维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律师。
原告捷本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捷本企业有限公司诉称,1992年7月原告与台湾宝轩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达世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合资成立了昆山市正咏可塑剂有限公司、昆山正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合资过程中,外方为中方垫付了部分设备及材料款,后经当地政府组织清算并协调,投资双方就垫付款的还款事宜达成了会谈备忘,但之后又未能按约履行。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设备、原料款1407393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昆山市张浦镇人民政府支付捷本企业有限公司1407393元,于2007年3月31日前履行407393元,2007年6月30日前履行25万元,2007年12月31日前履行25万元,2008年6月30日前履行25万元,2009年2月28日前履行25万元。
二、捷本企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