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高效使用中外合作项目经费和项目配套资金,妥善处理项目资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经费情况及厅财务和资产采购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根据中外合作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由外方提供的经费;项目资产是指用外方资金购置的资产设备等。
第三条 中外合作项目承办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承办部门)与厅办公室应遵守项目协议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本办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资产设备管理。
第四条 中外合作项目经费预算安排,由项目承办部门与外方达成意向协议后,报请厅长办公会审议。办公会审议意见与外方达成的最终协议有较大出入的,需向厅长办公会补充说明情况。
第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合理、节约的原则,应严格按照项目协议规定和财政配套预算使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日常管理按不同情况处理。项目承办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项目经费日常管理;不具有上述条件的,项目承办部门的项目经费日常管理委托厅办公室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实行分帐核算,单独列帐,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实行分级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经费支出在3000元以下的,经费管理在厅办公室的,由经办人员履行手续,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和厅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销;经费管理在项目承办部门的,由经办人员履行手续,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二)项目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经费管理在厅办公室的,由经办人员履行手续,项目负责人和厅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项目和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批;经费管理在项目承办部门的,由经办人员履行手续,项目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项目厅领导审批后报销;
(三)项目经费支出在3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员履行手续,项目负责人和厅办公室主任初审、分管项目和分管财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批;
(四)项目经费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国家和项目协议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承办部门和厅办公室财务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协议要求,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外方项目官员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page]
第十条 项目协议约定项目资产采购及项目产品开发招投标由外方提供经费并委托省厅负责采购或招投标的,以及用财政配套资金采购资产和产品开发招投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项目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厅统一管理,应当登记造册,加强管理。项目结束后对资产的处置,项目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要统一移交给厅办公室处理。项目承办部门确需保留使用的资产要履行相关报备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资产采购等必须公开、透明、规范运作,严格执行财务、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制度。对失职、渎职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