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审批流程:
1、申请人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2、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3、外资股经办人堪察现场
4、外资股股长初审
5、主管副局长批准
6、窗口答复(发放文件)
(二)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和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 经营场所场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7、 合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 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三)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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