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内 容 |
行政行为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理 | 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
内容附件 |
[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