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中外合作企业与中外合营企业的比较,认为中外合作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点:(1)从投资方面看:
①投资的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可用货币、实物和无形财产作为投资;合作企业除了上述方式外还可以单纯用劳务作为投资。
②资本的所有权不同。合营企业的资本属合营企业这个法人所有;合作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大致有3种情况:法人式合作企业,归法人所有;其二,非法人合作企业(或称合伙式合作企业)其所有权归合作双方共有;其三,仍归合作双方各自所有,而仅将资本使用权交给合作企业共同行使。
③投资的比例不同。合营企业的外方投资不低于25%,此外无上限的规定。合作企业的中外双方投资比例无规定,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④投资的收回和清算的方式不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减少;企业存续期间,资本不得提前回收;企业解散时,其清算方法是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外方可提前收回资本;合作期满时,残值归中方所有。合作合同中常见的所谓合作期满后外方所有财产“无偿”归中方所得,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2)从经营管理的方式看: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的组织方式只有一种,即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作企业则有多种方式:其一,规模较大的合作企业(即法人式合作企业)可采用与合营企业相同的制度,即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其二,非法人式(即合伙式)合作企业,合作者组成一个联合管理机构,共同经营管理;其三,合作各方在分工的基础上各管一部分业务;其四,合作者一方委托另一方负责经营管理。
(3)从盈亏分配的方法看:
①盈亏分配的比例不同:合营企业按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来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可与投资比例脱钩,另行商定利润分配的比例。
②分配方法不同:合作企业除和合营企业一样分配利润外,还有直接分配产品、产值或服务收入等方法。
③亏损分担的方法不同:合营企业的亏损按投资各方的比例来分担,其责任以投资额为限。合作企业有下列几种方法:其一,法人式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相似,按投资比例分担企业债务;其二,按造成亏损的原因来确定由谁承担亏损;其三,合作企业如发生亏损全部由外方承担,中方不承担亏损责任。作者对上述第三种方法作了批判,认为这既不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又不利于调动双方的积极性。
(4)总结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两者的共同性和特殊性:所谓两者的共同性,可概括为三句话:“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所谓特殊性是指:合营企业的中外双方的具体关系,法律规定得比较周密,具有定型性;而合作企业则具有灵活性和简易性,双方享有较大的自主权来协商确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page]
本文还对下列若干定性问题方面的错误观点进行了分析批判:①所谓“有钱办合资,无钱办合作”的观点。②所谓“中方只提供‘条件’,不提供‘资本’”的观点,即“无本求利”的观点。③所谓“合营企业是股权式的,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观点。④所谓“中方不承担亏损责任”的观点。⑤所谓“外方提前收回资本后,全部财产无偿归中方所有”的观点。